文档介绍: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民用航空飞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飞行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其积极性,鼓励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为建设和发展现代化的中国民用航空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是根据其工作性质及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应按机型、任务定编定员,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实行限额聘任(任命)制度。被聘任(任命)飞行技术职务的人员,按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务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第三条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分驾驶、领航、通信、机械四类专业。
驾驶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飞行员、二级飞行员、三级飞行员、四级飞行员;
领航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领航员、二级领航员、三级领航员、四级领航员;
通信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飞行通信员、二级飞行通信员、三级飞行通信员、四级飞行通信员;
机械专业人员职务为:一级飞行机械员、二级飞行机械员。三级飞行机械员、四级飞行机械员。
一级飞行员、一级领航员、一级飞行通信员、一级飞行机械员为高级职务;二级飞行员、二级领航员、二级飞行通信员、二级飞行机械员为中级职务;三级、四级飞行员,三级、四级领航员,三级、四级飞行通信员,三级、四级飞行机械员为初级职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担任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质和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严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飞行事业心强,为发展民用航空事业努力工作;
3、了解民用航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飞行法规;
4、体格条件合乎民用航空飞行人员健康标准。
第五条评审、聘任(任命)民用航空飞行技术职务,应以是否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飞行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驾驶专业人员职务任职条件
1、四级飞行员
(1)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驾驶专业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取得副驾驶执照;
(2)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机上设备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及操作方法;
(3)具有完成飞行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三级飞行员
(1)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四级飞行员二年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四级飞行员四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的航空理论知识。较熟练地掌握机上设备的工作原理、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能正确判断和处理飞行中的特殊情况,并熟知飞行手册、有关条例细则和规章制度;
(3)具有完成一般飞行任务的技能,经考核合格,取得通用航空昼间三号以上天气标准、运输航空昼间二号以上天气标准的驾驶执照,并能胜任本职工作,未发生责任等级事故,连续安全飞行800小时(运输飞行,以下同)以上;
(4)能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的一般英文技术资料。
3、二级飞行员
(1)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三级飞行员四年以上;
(2)具有较系统的航空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各种复杂情况飞行经验,熟练地掌握机上设备使用程序和操作方法,能迅速准确判断和处置飞行中的疑难问题,能正确分析各种飞行事故征候和事故,并能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飞行安全的预防措施;
(3)具有完成较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经考核合格,取得通用航空昼间二号以上天气标准,运输航空昼间一号、夜间二号以上天气标准的驾驶执照,并能接机长的职责要求,圆满完成所飞机型的各种飞行任务,取得较好的成绩,未发生责任等级事故,连续安全飞行4000小时以上;
(4)能够编写飞行训练大纲、教材、技术资料,并能担任教学或技术检查工作;
(5)能阅读本专业的英文资料,国际航线飞行,一般能用英语进行飞行通话。
4、一级飞行员
(1)大学本科毕业,担任二级飞行员五年以上;
(2)具有系统的航空理论知识和丰富的飞行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理论和技术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在飞行技术或航空理论上有所成就或论著,对培养和提高驾驶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有较大贡献,有较强的飞行技术管理和组织领导能力;
(3)具有完成复杂飞行任务的技能,经考核合格,取得所飞机型最复杂天气标准的驾驶执照,并能圆满完成各种飞行任务,取得显著成绩,未发生责任等级事故,连续安全飞行7000小时以上;
(4)具有组织、检查、指导二级飞行员及其以下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5)较熟练地掌握英语,胜任本专业的技术资料编译工作,并能准确地用英语进行飞行通话。
第七条飞行领航专业人员职务任职条件
1、四级领航员
(l)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领航专业毕业后,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