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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发条拧紧了,临时救助工作在法治轨道内运行,确保了有限的救助
金真正用在该救助的人身上。”2022年,重庆市酉阳县临时救助审核“变严”
了。
这源于一份关于开展落实临时救助工作专项治理的监察建议书。
一年来,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主动、
灵活、适用广泛等优势,将其作为放大监督功效的一把利器,督促相关单位通
过强化制度建设达到管根本、管长远的效果。
“新昌县把每月5日定为全民清洁日,要求党员干部带头进行清洁。但在
实际执行中,有些单位没有拍照摄像不清扫,老百姓看不见的地方不清扫,并
要求在微信工作群中上传照片,否则将在考核中扣分”。
针对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和问题的单位,浙江省纪委监委及时发
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督促被建议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对落实不力
的严肃问责。省纪委监委还督促11个市和92家省直单位对照形式主义、官僚
主义12类典型问题开展自查自纠,要求提交问题、整改、制度“三张清单”。
温州市洞头区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共查摆问题280余个。绍兴市越城区采用
交叉检查、定向检查等形式,开展作风建设“找短板、补短板”活动,共查摆
短板问题300余个。2022年以来,浙江省共梳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779
个,制定整改措施1136项,拟完善相关制度443个。
“建议你镇强化对辖区各村委会涉及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事项的
监督管理。”天津市静海区纪委监委针对子牙镇小邀铺村一起贪污临时救助款
案件,向该镇政府发出监察建议书。去年以来,天津市静海区纪委监委在制发
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的同时,建立归口管理、公开送达、跟踪回访、
监督检查、追责问责“五位一体”机制,确保纪检监察建议不打折扣、不打白
条。
问题整改不能仅仅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针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审查
调查、巡察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山东省胶州市纪委监委
形成综合分析、专项分析等上报市委,并联系市委巡察办,向主责部门发放纪
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进行提醒督责,督促开展专项治理。为确保每份
建议书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市纪委监委定期对建议书执行情况等开展监督检
查,以电话跟踪、书面报告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全面整改。
湖北省纪委监委把运用“大数据”和建议书结合起来,利用惠民资金监管
大数据平台比对分析,发现、查处了一批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同时,针对套
取粮食补贴资金等发问题,向省多财政厅等相关单位发送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
察建议书,督促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
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明确补贴依据、范围、工作要求。
“纪检监察建议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履行职责的重要体现,是深入推
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三不’、夺取反腐败斗争压
倒性胜利的有效方式。”天津市纪委监委调研组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把推动解
决问题、改进工作、完善制度作为提出建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起到“发
出一份建议,解决一批问题,完善一批制度”的效果。
纪律检查建议书纪律检查建议书范文
《纪律检查建议书》是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党组织或部门提出的具有较强
约束力和一定法律效力的建议,是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有
效监督方式和有力监督举措。富民县纪委监委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建议书》主
动、灵活、适用范围广的优势,通过向相关单位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做好
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进一步压实了责任单位的主体责任,取得了良好监
督效果。
挺纪在前,列出问题清单。县纪委监委始终注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聚集主业主责,积极探索运用《纪律检查建议书》,将平
常督促检查和案件查办中存在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要求责任单位制定整改
方案,明确责任人员、时限和整改要求,督促责任部门全面进行落实。今年以
来,共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7份,提出整改问题7个。有效推动监督执纪
问责真正向基层延伸,真正发挥《纪律检查建议书》的监督大作用。
严明纪律,落实整改实效。对《纪律检查建议书》列出的问题,要求责任
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县纪委监委跟踪问效。今年以来,对2022年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资金违规发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县纪委监委严明纪律要
求,对9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针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
中存在的问题,向7个镇(街道)和县民政局发出了《纪律检查建议书》,要求各
镇(街道)对所属村(居)委会负责人和民政工作人员开展提醒谈话,认真落实工
作责任。责成县民政局将违规发放的低保金尽快追缴上交县财政专户。截至目
前,7个镇(街道)对150余名村(居)委会负责人和民政工作人员开展提醒谈
话,追缴收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25万余元。
跟踪督办,严肃执纪监督。县纪委监委把《纪律检查建议书》作为强化执
纪监督的有力抓手,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通过向责任单位提
出《纪律检查建议书》,进一步督促责任部门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压实主
体责任,确保廉洁履职,充分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的监督理念。县纪委监委对
发出的《纪律检查建议书》进行全程跟踪督办,针对建议书执行情况、时限要
求、建章立制等内容,电话跟踪督办3次,现场督查督办4次,督促责任部门
及时、全面、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确保建议书的时效性和权威性,使建议书掷
地有声,充分发挥纪律监督大作,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纪律检查建议书纪律检查建议书范文
纪律检查建议是纪律检查机关根据纪律检查结果,就检查涉及的人员或组
织,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的活动。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情
况,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的活动。因各级纪委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
公,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没有深入理解,适
用中容易混淆,现结合工作实际,对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法定依据
(一)纪律检查建议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没有明确规定纪
律检查建议的适用,但《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本规
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
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根据该规定,与规则不冲突的监督执纪规
定依然有效。因此,纪律检查建议的法定依据就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
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
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二)监察建议的依据
监察建议的法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监察
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三)对违法的公
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
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
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二、适用情形
(一)纪律检查建议的适用情形
《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
二项的规定,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
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进行批评教育;
;
,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
;
;
。
结合《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本人认为适用纪律监察建议应当
是纪律检察机关在线索处置中,主要是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后,对有关党组织
提出建议,要求其按照干管权限和职责,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的党员干部
作出相应处理的一种方式。
(二)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
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
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
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
的;
(四)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六)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
责处理的;
(七)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八)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行监履督、调查、处置职责的一种方式,与纪律检查
机关的纪律检查建议、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不同,与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建议适用情形也不应完全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法》只规定了监察委员会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对监察建议的适
用情形没有明确规定。本人认为,可参照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探索制定专门的工作规则,以保证监察建议的规范使
用。监察建议的适用情形应与纪律检查建议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主要针对停
止或纠正违法行为、纠正不当决定命令、行法定职责、完善履管理制度、采取
补救措施等情形。同时,为了便于操作,应当对监察建议书的制作权限、文书
规定、整改责任、提出异议等方面作出详尽规定。
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混淆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
实践中,少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区分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的
适用情形,随意使用纪律检查建议和监察建议。本人认为,纪律检查建议和监
察建议在发放机关、适用情形、针对对象都有明确的区别,纪律检查建议书通
常是上级纪委要求下一级党组织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更多针对的是
违纪党员。监察建议书通常是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建议,更多是
针对单位本身存在问题需要整改或者完善。
(二)混淆纪律检查建议书、责成立案通知书和交办函
在执纪审查中,部分纪律检查机关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依规依纪处理
时,对涉案下级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一律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通知书或交
办函,要求下一级党组织一并进行处理。这种情况混淆了纪律检查建议书、通
知书和交办函三种文书的使用。正确的做法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不能一概适用
纪律检查建议书、通知书或交办函。一是使用纪律检查建议书。符合《案件检
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七种情况的,即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
的,可以下发纪律检查建议书。二是使用责成立案通知书。对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应根《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据之规定下发《责成立案
通知书》,由下一级党组织直接立案调查。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
《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
报告上级纪检机关。三是使用交办函。对案情没有查清,相关责任没有明确
的,可以使用交办函,将需要查明的事项交下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调查核实。
(三)未按法定程序和形式使用纪律检查建议与监察建议
实践中,少数纪检监察机关使用纪律检察建议和监察建议时,没有按照法
定程序办理,没有按照相应的文件形式印发,工作组或者承办职能室直接制作
印发或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室文件或者便签印发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纪律检
查建议和监察建议都应由检查组或审查调查组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
导审核后,由纪检监察机关集体研究决定,以纪检监察机关正式文件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