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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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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14 文件大小:10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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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页码,1/2
    【标题】      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噪声防治
    【文号】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4年10月31日
    【生效日期】  1985年01月01日
    【正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三章  工业噪声管理
    第四章  施工噪声管理
    第五章  社会活动噪声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
南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系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设施工和社会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
声。
   
    第三条  城区及郊县城镇一切有噪声污染的单位以及驶入这些区域的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
噪声标准》(GB3096-82)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GB1495-79)。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交通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工业噪声、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社会活动等噪声,由公安部门会
同环境保护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  公民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章名】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六条  本章所称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火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行驶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禁止使用气喇叭。夜间(二十一时至五时,下同)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
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
    经批准装有警响器的消防、警备、抢险、救护等特种车辆,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响器。
    第八条  一切机动车辆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加速行驶时,门窗、挂车和载重等部位,不得有撞击声。
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得超过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车辆管理
所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不予签证。
    第九条  禁止拖拉机进入城区。经批准临时进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只限于装载指定的货物,并按规定时间、路线
行驶。
    第十条  火车驶入栖霞山南站、古雄站、林场站市区范围内,除紧急情况外,一律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
    【章名】  第三章  工业噪声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所称工业噪声,系指工矿企业和其他单位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噪声。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防止噪声的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