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页码,1/4
    【标题】      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房地产
    【文号】     
    【颁布部门】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8年05月05日
    【生效日期】  1998年06月01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住用人和牧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合
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宁波市市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规范物业管理。
    本条例施行前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达到一定规模,基础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居民生活区(含居住小区、住宅组
团,下同)。每个住宅小区的具体区域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规划等部门和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
府)确定。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住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住宅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和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以
及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同时对住宅小区的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进行日常管理,并为业
主、住用人提供相关服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住用人,是指住宅小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四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住用人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往宅小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邮电、物价、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领导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
互关系。
    第七条  住宅小区依照本条例规定成立业主、住用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代表住宅小区全体业
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使职权。
    第八条  物业管理公司受管委会的委托,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住宅小区的物业实施管理。
    第二章  初期物业管理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初期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小区管委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
    第十条  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的规划、扩初会审、竣工验收,并以建设标准和
配套标准为重点,参与对开发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在管委会成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