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标题】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页码,1/4
    【标题】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内容分类】  交通
    【文号】     
    【颁布部门】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年04月09日
    【生效日期】  1997年04月09日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护道路运
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出入国境道路运
输。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以及与道路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适用本条例。
    城市公共客运、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出租车在城市区域内营运的及城市环卫、园林专用车辆的运输不适
用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物价、城市建设、农业机械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
工作。
   
    第六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运输市场的需求,合理投放运输车辆,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对运输市
场的宏观调控。
    第七条  道路运输实行开放经营,凡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道路运输市场的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
人进行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章名】  第二章  开业、变更、停业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备与其经营种类、项目、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资金和专
业人员等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经济技术开业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运的,须经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方可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开业手续。
    第十条  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审批权限,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市(州)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一类车辆维修企业、出入国境道路运输、汽车驾驶学校和面
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二)本市(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