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模块1 建设工程法规入门基础知识
学习目标:了解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建设工程法规的概念及法律渊源,掌握建设工程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熟悉并掌握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各个要素和引起建设工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学时:6学时
学习内容:
1、法律基础知识
2、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3、建设工程法规概述
法律基础知识
、特征以及作用
法的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是指法的整体)
狭义的法是指具体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叛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法律是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以上定义不能倒过来,不能说宪法或者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等就是广义法律,广义法律只是一个概括,单独一部宪法是狭义法律。
法律基础知识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是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规范
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
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行为合法与不合法的标准。
法律基础知识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方式和途径。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在所有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但也并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法得以实现的唯一途径。
(1)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身的行为。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的对象是其他人的行为。
法律基础知识
3)教育作用。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4)预测作用。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的行为。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
1)实现阶级统治的作用。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中的作用。
法律基础知识
(1)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2)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同一事项,两种法律都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法律基础知识
3)新法优于旧法。
(1)法律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适用于哪些人。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法律对事的效力,是指法律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事项。
(3)法律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在哪些领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4)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
(1)主体,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3)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4)损害事实,即受到损失和伤害的事实(人身、财产、精神)。
(5)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1)责任法定原则
法律基础知识
(2)因果联系原则
(3)责任相称原则
(4)责任自负原则
时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
【案例】见教材(P7)
建设工程有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
(1)法律行为的概念,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