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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解释答复汇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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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解释答复汇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解释答复汇集(四)
[作者:滨城红盾来源:滨城红盾发表:2006-4-11 14:53:45 点击数:732 录入:admin 评分:★★★]
文件三十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
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248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主体的请示》(工商法字[2001]20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他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二〇〇一年九月五日
文件三十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主体认定
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75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请示》(沪工商经字[2001]3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设立并实行特殊管制的行业经营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属于国家特殊管制行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培训许可证,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是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滥用其在驾驶员培训中的独占地位,强制学员购买保险,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文件三十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
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285号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太原市娄烦县有线电视台在采用可寻址微机管理过程中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1]1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滥用其提供电视节目服务的独占地位,以拒绝、中断服务等措施强行向有线电视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并抵作下年度收视费的行为,实质上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向用户收取收视费预付款,向用户限定交易条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和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地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文件三十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对烟草部门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牌号卷烟
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367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山东省部分烟草部门强制经营户购买其指定的牌号卷烟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1]第3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