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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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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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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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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正常的道路客运秩序,保护合法经营,保障乘客合法权
益,促进我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行
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客运轿车,根
据乘客要求的时间和地点行驶、上下车及等待,并按里程或时间计费的一种客运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含兼营)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
者),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温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各县(市、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主管机关。
 
    市、县(市、区)道路运政机构是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
组织实施。
 
    公安、工商、市政公用、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出
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发展,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状况,实行宏观调控,从严控制。车辆发展由市
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发展规划和新增运力投放计划,经相关部门商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新增发展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必须通过公开拍卖或其它方式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所得主要用
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条  公民有权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驾驶员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政机构工作人员违反
本办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
 
    第二章  开业、歇业管理
    第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申请个人是国家政策允许的人员,并能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二)有与其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机务、业务等岗位人员和相对稳定的驾驶人员。驾驶员应具有
正式驾驶执照。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持有经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培训后核发的岗位证书。
 
    (三)有不少于20辆证照齐全、达到二级车况等级以上的客运车辆。
 
    (四)有不低于车辆原值5%的流动资金, 并提供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有效资信证明。
 
    (五)有符合规定并与其车辆数相适应的固定停车场地。属租赁、借用停车场地的,应提供一年以上合
法有效的租赁、借用场地合同或协议,每辆车停车面积不得小于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
 
    (六)申请人为企业的,还必须有企业章程、合法的法定代表人和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