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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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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20 文件大小:10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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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 页码,1/2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名称】:
【法规分类】:商检 
【分类号】:Y8112197301 
【内容分类】: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北京 
【颁布日期】:1973-05-22 
【实施日期】:1973-05-22 
【失效日期】: 
【文号】: 
【题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罗马尼亚船舶登记局关于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总局:北京复兴门外羊坊店)代表李清局长为一方,与罗马尼亚船
舶登记局(总局:布加勒斯特,蒂尼古·格来斯库大街七区38号)代表埃米尔·萨伏局长为另一
方,为发展中罗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保证互相代理海、河船舶的建造、改建和修理工程的技术检
验,船用材料和设备在供应工厂制造过程中的监督,以及营运中船舶的各种检验,特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缔约一方或有关的第三方(船东、船长、船厂、公司)提出要求时,缔约另一方应保证对
具有或要求取得缔约一方船级的船舶,在船厂和供应工厂里进行的建造、改建和修理工程,进行相应
的技术检验;对用于这些船舶的材料和设备,在供应工厂制造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对营运中船舶进
行初次入级检验、船级定期检验、年度检验和临时检验;各项检验结束后签发相应的证件。
第二条缔约双方相互代理技术检验的范围是:,稳性;,电气设
备,锅炉,热交换器和受压容器;、消防、声光信号、无线电通讯及导航等设备;
设备;;;。
第三条缔约各方在承担对船舶的建造、改建以及对有关的材料和设备的制造进行技术检验时,
应以授予船级或将授予船级一方的规范或双方事先协商同意的规范为依据,并按执行检验一方的工作
规程进行。缔约各方在承担对营运中船舶的各种检验时,包括对修理工程的技术检验,以各自的规范
和规程为依据。但缔约各方均不得根据各自的规范,提出改变船舶结构或增添设备的要求。
第四条船舶建造、改建和修理工程的技术设计,由授予船级的缔约一方审定;必要时也可委托承
担检验的一方根据缔约双方事先协商同意的规范审定。
第五条承担检验的缔约一方应对将授予船舶的船级提出建议,并签发临时船级证书,但最后的船
级只能由船级所属的缔约一方授给。
第六条在船舶的建造、改建或修理工程检验完毕后,承担检验的缔约一方应将所有试验证件、材
料和设备等的证书,寄交授予船级的缔约一方,以便船级所属缔约一方授给船级。
第七条缔约双方互相提供各自的现行规范各一套,并将及时提供修改、补充本。
第八条缔约双方根据缔约另一方政府的要求,按照双方政府承认的国际公约和要求一方的规定签
发证书。缔约双方互相代理营运中船舶的上述证书的年度签证和证书有效期的展期。
第九条本协议所述各项检验工作完毕后,承担检验的缔约一方签发全部必需的证件。证件均用本
国文字和英文两种文字写成。每种证件的正本应直接发给船方,副本寄交缔约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