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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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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Q+1243595614 2017/10/20 文件大小:1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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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标题】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页码,1/2
    【标题】      河北省中小学校收费管理办法
    【内容分类】  教育
    【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颁布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7年02月15日
    【生效日期】  1997年02月15日
    【正文】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中小学校收费的管理,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学校,是指除民办的中小学校以外的所有全日制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包括普通初中、
职业初中,以下简称初中)和高级中学(包括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的学生交纳杂费,高中的学生交纳学费。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对中小学校收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中小学校收费项目由省财政、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但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项目,由设区的市财
政、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中小学校收费项目,按照费用的不同用途划分为学校收费和学校代收代管费。学校收费项目包括:小学、
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取暖费和住宿生住宿费。学校代收代管费项目包括:
国务院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发行和批准使用的教学用书的费用,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会考报名考务
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
    第七条  中小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分级管理:
    (一)小学、初中杂费,高中学费,借读生借读费,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普通
高中会考报名考务费,高考报名考务费和体检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物价、财政部门在省人
民政府或者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最高限额范围内确定;
    (二)住宿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三)特殊教育学校的收费标准由设区的市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捐资助教和集资办学的费用以及教育事业费附加、农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性教育附加费,应当按国务院和
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收取。不得要求中小学生交纳上述各类费用和其他应当由单位交纳的费用。
    第九条  中小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借读生。对确需借读的学生,经设区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中小
学校可按规定向借读的学生收取借读费。借读生交纳借读费后,免交学费和杂费。
    第十条  普通高中在完成正常招生任务、保持规定的班容量前提下,经设区的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
按照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招收计划外学生,收取普通高中计划外生培养费。计划外学生交纳培养费
后,免交学费。
    第十一条  面向中小学校发行的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