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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深圳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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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深圳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

上传人:63229029 2017/10/22 文件大小:1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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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深圳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南康城市总体规划意图,保证南康市“深圳”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土地合理开发利用,满足城市规划管理需要,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南康城市总体规划(1996—2010年)》、《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及国家、地方有关的城市规划法规、规范、技术标准与规定的有关要求等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规划范围内各地块、各类用地中的土地使用、建设和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划的实施必须是文本与规划图则配合使用;二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规划范围西临赣粤京速高速公路,东至105国道,南北分别被城市道路围合,建设用地 平方公里。
规划用地分为 6个街坊,37 个基本地块。
,。
第六条规划原则:
1、立足“大赣州”的总体发展战略,以“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战略思想为指导,合理确定功能布局与空间结构。
2、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思想,坚持规划设计的超前性和先导性。
3、体现“尊重环境,崇尚自然,”这一宗旨,充分利用基地地理条件,突出工业区绿化空间环境。
4、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塑造一个具有优美环境,个性鲜明,配套完美的工业生产空间。
5、合理确定工业区土地的开发强度,加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对建设过程与方式的适应性,为城市
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科学管理依据。
第七条规划定位与目标
第八条本规划涉及的指标是根据国家、江西省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南康市实际情况确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均参照国家、江西省和南康市的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规划经南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执行。南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解释和执行本规划,并依法按照本规划进行规划管理。
控制指标规定
第十条用地性质:指地块的土地用途。本次规划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根据实际需要,以中、小类为主,其代号及含义详见附表1:《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分类与代码表》。
第十一条用地面积:指按照地块界线计算的面积。地块面积为道路红线与地块分界线的围合面积。
第十二条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本规划建筑密度指标为控制上限值。
第十三条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本规划容积率指标为控制上限值。
第十四条建筑控制高度:建筑物总高度的控制上限值(米)。
第十五条绿地率: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本规划绿地指标为控制下限值。
第十六条交通出入口方位:指各地块内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位置。
第十七条后退红线、界线距离:指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和地块分界线的距离(米)。
第十八条停车泊位:指地块内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的最小数量。本规划制定的停车泊位不包括单位停车泊位数。
土地使用规划与管理
第十九条规划区土地使用应按照规划图则标定的性质和界限进行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规划用地构成详见附表二:《工业区规划用地平衡表》。
第二十条规划工业用地沿发展大道东西两侧和龙岭二路西侧展开布局,主要安排一类工业用地项目,禁止安排二、三类工业项目。
第二十一条规划在A-01,C-03地块物资流通和货运中心。
第二十二条规划在A-05至A-09地块布置行政管理中心,客商服务中心,工业品展览中心,商业中心,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在建设过程中,因城市发展的多种可能性,经南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有条件地变更某些地块原定的土地性质,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只能在中类的范畴内变动;
(二)符合土地使用相容性规定,详见附表四:《工业区用地与建筑相容性规定表》;
(三)变更解释文件应附在规划文件内(包括审批文件、变更说明及相应的图纸)。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二十四条各街坊、基本地块的开发强度应符合图则规定。用地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等控制指标详见分图则。
第二十五条相邻地块如使用性质相同,因成片开发需要,可对图则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进行转让,但不得改变总容积率和平均建筑密度。
道路交通与竖向规划
第二十六条道路交通与竖向规划按《工业区道路红线规划图》、《工业区道路竖向规划图》控制。
规划道路宽度为12-30米
主干道24-30米
次干道16-18米
支路12米。
第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