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析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摘要:当前,C2C 电子商务平台在中国以淘宝网一枝独秀,其总成交量比其他类似的网站总和还要多。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对 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文章以淘宝 C2C 电子商务模式中合理可行的税收征管体系为例,通过从 C2C 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论述了淘宝 C2C电子商务模式概念、特点以及存在的税收问题。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淘宝
从2007年第一例全国网络交易偷税漏税案“彤彤屋”到2011年武汉市国税局开出的国内首张个人网店税单,期间我国业界电子商务的税收争议不断。这是因为电子商务交易有着数字网络虚拟化、信息传播高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等特性,从而使得在交易中征税对象、纳税义务人、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要素难以对接,再加上目前普遍缺乏对电子商务征收税收的概念,导致我国C2C电子商务领域成为税收的空白地带。
1 C2C电子商务模式概述
电子商务概念主要交错于经济学与法学中,即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和商业交易的电子化。而从法律角度电子商务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按在1996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解释为通过电子行为进行的商事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行为进行民商事活动,即所有在电子商务的范围内从事的商事活动和民事活动,它不仅包括
“商事行为”,也包括如自然人之间的电子商务的“非商事行为”。由于本文着重讨论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笔者偏向于法律角度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交易双方或多方自然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当前电子商务模式通常分为B2B、B2C和C2C三大类,分别为企业和企业之间的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体之间的电子商务以及个体和个体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C2C电子商务模式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经济活动的电子商务,在我国将C2C概括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互联网上的交易这一界定。笔者文中的C2C模式概念,结合其特点和属性,可以定义为个人与个人之间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商事交易行为。
2 淘宝C2C电子商务发展
我国C2C电子商务模式从2003年开始萌芽,各大门户网站竞相推出这项个人交易模式。从TOM的易趣网到阿里巴巴的淘宝网,到后来的腾讯拍拍和百度有啊网,在各家网站近几年来激烈竞争的环境中,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网逐步确立并巩固了其电子商务领域领头羊的地位。2012年11月30日其总交易额突破10000亿大关,在C2C市场淘宝以绝对的优势领先其它竞争对手。
淘宝网是阿里巴巴集团下属的C2C网站,其零售商圈规模是亚太地区较大C2C网站之一,其基本架构与美国的ebay和日本的乐天市场相同,是虚拟的购物商场和商品拍卖的业务组合。
3 淘宝C2C电子商务模式特点
同我国众多C2C电子商务模式交易情况一样,淘宝网也是主要以个体与个体进行网上交易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因此它既有着其自有的特点,如有最受消费者欢迎的基数庞大的个人网店、强大的信息交流平台、可靠的支付宝第三方信用担保的支付方式、多种物流的自由选择、免费网站注册、交易双方数量小批次多等;同时也具有C2C电子商务运作模式的共有特点。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交易空间时间的无限性
C2C电子商务交易的无限性可以分空间和时间两方面:一是空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