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主题研讨· 政治与法律年第期
上市公司重整中的公司集团破产问题
贺丹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摘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往往涉及公司集团,而我国《企业破产法》建立在单一企业
模式的基础上,没有考虑到公司集团化经营的特殊情况。我国的上市公司重整实践已涉
及公司集团重整的特别问题。在公司集团破产程序的设计中,在程序上要考虑联合申请
问题、不同法院之间程序协调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止的效力范围;在公司集团的资产处
置上,会涉及实质合并、债权居次、摊付令、公司集团内部融资等问题。
关键词:破产重整;公司集团;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在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已出现涉及公司集团内部成员的情况,而目前
的《企业破产法》中并不存在处理这种公司集团破产的法律规则,因而,对于集团破产时
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解决针对单一实体设计的破产法律规则与
公司集团化经营的经济现实之间的矛盾,许多国家的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在处理涉及公司
集团破产的问题时形成了很多具体的做法,这些做法可以为解决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过程
中所涉及的公司集团破产的问题提供参考借鉴。
一、公司集团破产的法律规范原则
在整个公司集团陷入财务危机之时,考虑是否应当有适用于公司集团破产的特别规
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尽管有些国内法如税法等会对公司集团作出一定的规定,但大多数
对公司集团进行调整的法律制度均建立在独立实体方法上。很多国家的破产法中没有规
定对企业集团的特别的法律调整方法。这有可能在公司集团破产的情况下,导致破产程
序的成本增加,并且会造成某种不公平的情形。在企业集团的多个企业陷入破产的情况
下,如果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只能对不同的实体分别适用单独的破产程序。要是没有一个
有效的制度对分别开始的破产程序进行协调的话,分别进行的破产程序可能会耗费更多
的破产财产,从而不利于对债权人的债权清偿。
作者简介:贺丹,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一)独立实体方法与单一企业方法
在对公司集团的法律调整过程中,有两种比较主要的调整方法:独立实体方法和单
一企业方法。在对公司集团的调整中,这两种方法也可以并用。
独立实体方法强调集团中每个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因此,集团中的每个公司的股
东对其持股的公司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集团中的成员公司的董事也仅对其担
任董事的公司负有义务。这种调整方式意味着作为集团成员的公司的负债是其自己的债
务,一般不能抽调集团其他公司的资产来偿还这些债务。一个集团成员对外签订的合同
不能自动地涉及集团的其他成员。
单一企业办法更加强调经济生活的现实,因此,将公司集团看作单一的经济单位,集
团的经营是为了实现整个集团的利益或者是集团中主导成员的利益,而不是单独成员的
利益。为此,集团成员可以互相借贷;为实现集团整体财务结构和战略的要求,可以允许
集团中的成员亏损经营或者投资不足。资产和负债可以以不同方式在集团各成员之间转
移,集团成员之间可以以优惠条件进行集团内部贷款、担保或者其他的财务安排。
企业集团经营的经济现实要求法律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单一企业方法对于企业集团
法律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