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简论中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
一、法官助理制度简考
(一)两大法系的法官助理制度
“法官最重要的助手是法官助理……所有联邦……所有的州上诉法院的法官都有全职法官助理……”法官助理渊源于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格雷(Horace Gray)开创了人类司法史上使用法官助理的先河。他早在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时就使用了法官助理。缘此,法官助理逐渐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发展起来,并因各国的国情之不同形成了差异较大的不同类型的法官助理制度。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的法官助理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人员的流动性。法官助理由法官录用,对法官负责,由法官管理,不属于公务员系列,法官助理任职时间很短,只有一两年;二是来源的意定性。美国法官助理均来源于知名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经过业内人士的推荐,双方形成意向即可;三是职能的不定性。美国法官助理的职能范围弹性大,由法官个人决定,具体有核对证据、充当差使、起草法律文书、法律问题研究甚至开庭辩论前与法官进行讨论等等,当然法官助理参与处理与案件有关的工作需要得到法官的认可才行,但从此也可看出,在美国,法官助理是一种具有较高地位的职业,所以,美国的法官助理有“不穿法袍的法官”的美誉。
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在法官助理制度上则呈现出与美国完全不同的特点:一是队伍的稳定性。德国的法官助理被称之为司法公务员,司法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和录用程序都非常规范,需要接受严格的专业培训。他们在两年试用期满合格之后会成为终身司法公务员,在公务员序列中属于次高级和中高级,待遇比较优厚,队伍稳定;二是工作的独立性。德国法院的司法公务员依据公务员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上级法院统一录用,对整个法院负责而不是对法官个人负责,因此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三是职能的法定性。德国有专门的《司法公务员法》,对司法公务员的职能、条件、待遇等均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虽然两大法系在法官助理制度上各有特点,但法官助理的角色、职能、来源要求等都有着高度一致性,即“法官辅助人员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有关法律性任务”。
(二)法官助理的概念、职责和功能
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手,从事审判辅助工作,是为法官开展审判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秘书,目的是使法官能从审判活动中的琐事里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优质高效地审判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中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1、审判活动中的辅助性工作,为法官开展审判工作提供协助等;2、庭审前准备工作;3、庭审后在法官的指导下拟写法律文书;4、在庭审之前,主持调解或处理撤诉问题等等。
设置法官助理制度的功能主要有:
1、有利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严控法官数量增长幅度,推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进程是我国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趋势,但是这又与案件数量上升、案件审理难度增大的普遍困境形成了一个两难。有鉴于此,在少量增加法官的基础上,大幅度增加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无疑是解决问题的选择。事实上,这也是各国当前审判改革发展的方向。
2、有利于培养法官后备队伍。同政法院校的纯法学知识教育相比,法官助理工作具有很大的法律实践性,可以说是法学教育在实践意义上的继续。助理们在日常工作中紧密与法官协调配合,从事审判中的辅助性事务工作,旁听庭审、会谈,拟写法律文书等工作,不仅能从法官身上汲取丰富的审判经验,更重要的是吸收了法官的思维、行为方式及职业行为规范、法律风格等,客观上对其法律职业生涯有着重要的意义。
3、有利于法院科学分工和人员分类管理。法官助理制度是建立在法院科学分工和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之上的。当前我国法院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要在科学分工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法官助理高层次化、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的科学、现代、分工式的审判组织,而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正是这一系列制度的一部分。
4、有利于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由于法官助理承担了审判过程中大量繁复的事务性辅助工作,这既减少了法官的工作量,又使法官能够抽身于审判活动的琐事之外,将全部的精力投入到案件审理以及提高庭审能力之中去,尽可能将案件的纠纷解决在当庭的审理中,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审判的公正和效率。
二、中国法官助理制度试行的情况分析
(一)中国法官助理制度试行的源由和现状
由于法官助理制度对于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培养后备法官、实现法院科学分工和人员分类管理以及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鉴于西方先进法治国家大多采用法官助理制度并在实际运行中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加之,我国固有的审判组织和法官素质的缺陷以及当前案件数量的大幅增加、案情的日趋复杂,为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正是解决矛盾、实现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