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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1998-04-10
文号:粤价函[1998]132号
关键字:
地区: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全省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    粤价函[1998]132号
省劳动厅:
    《关于再次申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收费的函》(粤劳技函[1998]41号)悉。为加强我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的收费行为,促进职业培训的健康发展,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有关培训收费的管理规定,现就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和技能鉴定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只能收技能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职业技能培训费分为专业理论培训费、操作技能培训费两部分,其收费标准由省按不同工种分类(见附件1)制定最高标准(见附件2),各市劳动行政部门可在省定最高标准限额内根据当地的实际提出具体标准,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职业技能培训中的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实行“按实收取,定期结算公布,多退少补”的原则。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分专业理论考核费、操作技能考核费两部分,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申请人收取。技能鉴定费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各地应严格按省定标准(见附件3)执行。
    三、职业技能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凭县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四、凡在本省范围内面向社会招生,以学习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为主的非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培训中心、学校和通用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收费均应执行以上规定。技能培训机构应严格按规定课时教学,保证培训质量,不得少培训多收费或不培训只收费。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承担的下岗职工再就业技能培训应减免收费。
    以上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粤劳培[1992]8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常用通用工种分类表
序号
类别
工种代号
工种名称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A
09-018
46-006
46-009
09-015
20-001
20-017
09-
03-048
09-030
04-001
车工
中式烹调师
西式烹调师
钳工
汽车驾驶员
汽车维修工
模具工
制冷设备维修工
电工
调酒师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B
46-012
46-011
46-008
46-009
36-018
0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