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秦代法律制度
讨论:
、意义。
秦代法律制度
第一节         立法概况
一、    秦律的基础
1、《法经》
2、商鞅变法
二、    秦律的立法指导思想
三、    法律形式
《法经》
《法经》是魏国李悝(战国初期政治家,主张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集诸国法典编著而成的。
继春秋后期各国相继取得公布成文法的立法成就后,战国时,各诸侯国又对旧法制进行了系统的变法改革。陆续制定颁布了一批新的成文法。其中,李悝的法经成就最高,集中代表了当时的立法水平。
法经在性质上是一部封建法典。是当时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的发展,随着地主阶级在各国掌握政权,也随着封建制统治的确立,必然需要一套法律措施,来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法经正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马克思讲:“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现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而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
《法经》早已失传,古文献中只记载了它的框架。《晋书。刑法志》在追述曹魏之法时提到李悝制法经。唐律疏议中也记:李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
法经一共6篇,包括:盗法,指侵犯官私财产;贼法,指侵害人身安全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有盗贼就要囚、捕,故有囚、捕;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如赌博,欺诈等;具法,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刑法总则,主要内容是根据不同情节加刑、减刑(定罪量刑的原则)。
商鞅变法
商鞅就是带着这部法经,来到秦国,主持变法,并“改法为律”。
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说,商鞅改法为律,谓改李悝六法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他认为“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
二、秦律的立法指导思想
秦始皇继承了法家商鞅、韩非的“法治”思想,并把这种思想推向极端,全面体现在立法中。
法家法律思想
法家起源于春秋时期,当时的代表人物有:管仲、子产、邓析。
战国时代进一步发展,代表人物主要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韩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