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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普法讲座.ppt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7/10/26 文件大小:16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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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普法讲座.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学生普法讲座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肖翔、杨新登律师
一、未成年人保护
(一)消费领域
案例1:
6年级学生黄莉在“文轩连锁”购书中心文具超市购物时,由于手持过去购买的“笔袋”文具和商场的相同,遭到服务员的盘查,并称超市进口处贴有“偷一罚十”的告示,要求赔十倍的“笔袋”款,虽然后来讲清楚了,但在同学中造成了“拿商场商品不付钱”,是“小偷”的负面影响。
案例2:
黄先生刚上小学5年级的儿子在期末考中取得了好成绩,做父母的便履行“承诺”,奖励了儿子200元钱,让他购买学****用品。谁知道,当天晚上,才10岁的儿子竟自己拿着钱,到学校附近的一家文具店买下了一台售价230元的电子游戏机,且没有向店家索要任何票据。第二天,黄先生带着儿子到这家文具店,质问老板为何将价格不菲的游戏机随意卖给未成年人,并且不开发票?该店老板开始矢口否认游戏机是从她店里售出的,后来又理直气壮地说,她只管卖东西,顾客的年龄她管不着。黄先生愤而向市“12315”投诉,但工作人员却表示:没有保留购物凭证的消费纠纷无法受理,而且非商品质量问题一般不能退货。黄先生感到不解:刚满10岁的孩子买200多元的东西,店家能说卖就卖吗?孩子购物又如何能懂得索要发票呢?
案例3:
不久前,林女士才8岁的女儿从父母的口袋中翻出几百元钱,约上同学直奔某自助餐厅,三个孩子连带吃喝花了近200元,吃饱了喝足了,还花了100元每人拎回几大包炸鸡腿炸薯条。林女士知道后,严厉责骂,孩子边哭边说,是老板让她买这买那的,还让她吃完了再买一些带回家。
案例4:
最低消费666元”一店堂告示的效力如何?
一日陆某邀请6位同学来到一家名叫“鸿运来”的餐馆就餐。结账时,服务员告知餐费共430元,离该餐馆最低消费标准666元尚差236元,必须补足方能结账。陆某遂找餐馆经理协商,经理说餐馆店堂告示牌(在餐厅角落)上写得清清楚楚,餐馆最低消费是666元。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陆某只好予以补足。
未成年人消费特点:
1、购物易冲动,不理性 2、购物不懂开发票 3、购物易受引诱
4、购物前不问清楚 5、缺少法律知识、社会经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消费者(包括未成年消费者)权利
1、保障安全权
2、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3、消费者的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消费者的索赔权
6、消费者的结社权
7、消费者的受教育权
8、消费者的监督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的具体义务

2.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售后服务的义务)


(二)未成年人感情领域
案例1:
合肥市高一学生钱峰(化名)与芜湖市女生赵晶(化名)在网上“一见钟情”,且感情发展迅速。不久,赵晶背着父母独自来到合肥,钱峰将她带回家中,并请求父母收留她。开始时父母坚决反对,无奈儿子以不再上学相威胁,父母只好妥协,暂时收留了赵晶。半个月后,赵晶怕父母担心,就在夜里打电话告诉父母她“一切都好”。得知女儿在合肥,赵晶的父母连夜赶到钱家,怒斥钱家的不道德行为,接着又马不停蹄地来到派出所要求处理钱家。在民警面前,赵晶的母亲哭诉道“钱家父母不教育、不制止,为了自己的儿子能安心上学,留宿我女儿,我强烈要求按拐卖人口定他们的罪!”钱峰的父母反驳说。“我们又没有亏待你女儿,她在合肥没有住处,我们管她吃、管她住,又没有强迫她与钱峰在一起,我们犯了啥法?”
公安机关在查清事实情况后,认为,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其父母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应当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钱峰和赵晶的不良行为远远超出了“夜不归宿”的范围,双方家长都违反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都应受到处罚。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对赵晶的父母和钱峰的母亲给予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儿女;对钱峰的父亲给予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建议学校给予钱峰和赵晶相应的处分。
案例2:
14岁的王强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谈恋爱。杨某的母亲李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李还多次劝王强:“你年纪还小,应以读书为重,不是谈恋爱的时候。”王强听不进去,认为是李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便怀恨在心,并产生将李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随后,王强将此想法告诉了同学大伟(男,14岁)。两人预谋后将李杀死,他们还抢走李身上的钱。3天后,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王强、大伟抓获。两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3:
某中学一名品学兼优的班长,因为出言制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