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及其解决途径
中国贵阳政府门户网站 | 更新时间:2012-07-17 | 来源:中经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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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管理主体角色定位混乱、社区管理主体发展不平衡、社区建设仍呈政府“一头热”的“独角戏”状态是当前我国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做足“硬”、“软”两方面的工作:“硬”的方面要理清管理主体角色的定位,规范管理者的身份和行为,明确居委会、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三主体的权责利关系;“软”的方面要加强社区的共同意识建设,培育社区共同体意识,增强社区居民的归属感、向心力和凝聚力。
(中经评论·北京)一、当前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目前看来,我国社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区管理三主体角色定位混乱
我国现行社区管理体制主要涉及三大主体:居委会、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基于现代公共管理学中的多元共治理论构建起来的社区管理主体多元化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多元主体博弈利于社区居民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可最大程度地维护社区居民的利益。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三主体间却存在着角色混乱、分工不明、权责利相互交叉的问题,给社区管理带来了不应有的麻烦。
首先是居委会的角色定位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居委会的性质,“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在该法后续的有关居委会的工作任务、委员产生、经费来源、委员生活补贴、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等相关规定中我们却不难看出,居委会事实上承接了来自行政部门的工作权力和工作职责。比如,该法第三条中规定:居委会“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十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来源,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这些规定无异于给居委会及其管理者以国家公务部门及公务人员的待遇,与第二条的规定不完全相符。上述法律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诸多困惑。一是角色困惑,居委会的权力到底来自何方?是来自上级行政部门(行政权)还是社区居民(自治权)?二是工作困惑,居委会到底应该如何开展工作?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有统计资料显示,一个居委会的“顶头上司”有二三十个政府部门,接受的各类考评、考核多达30余项,平均每年要制作90多份报表、130多本台帐。如此,居委会“集自治管理、行政管理、社会服务、经营管理于一身,变成了一个职能繁多、功能混杂的全能型组织”,实际上成了行政机构的执行部门。居委会本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头”,但实际上却成为了行政部门的
“腿”。居委会面临的“行政化困境”使其基本无暇顾及社区的自治性管理事务。
其次是物业的角色定位存在问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大部分居民成为了住宅的业主,社区的管理亦逐渐地由单位管理转变为营利性的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在此背景下,物业公司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