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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博大精深 2015/4/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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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草案)》的审议意见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计划新制定项目。省人大环资委积极介入立法前期工作,参加了省政府负责同志主持召开的立法协调会,参与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有关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及立法调研活动,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2015年2月11日,收到省政府报送的《关于提请审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后,省人大环资委将条例草案分送各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人大各委员会等单位征求意见,同时通过广东人大网向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全体省人大代表以及社会各界征求意见。3月10日至13日,组织3个调研组分赴广州、深圳、汕头、韶关、汕尾、东莞、湛江、茂名、云浮市开展立法调研,实地考察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召开座谈会听取了当地人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部分省人大代表和部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对条例草案的意见,邀请18名省人大代表、5名省人大常委会环保咨询专家参加了立法调研活动。3月16日,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了14名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环保咨询专家以及垃圾处理领域
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3月17日,省人大环资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审议,并提出了审议意见。经3月19日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一、关于制定《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省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8日颁布了《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和规范我省城市垃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和农村的生活垃圾产生量激增,我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该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和满足我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的现实需要。一是该条例没有把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纳入法规调整范围。由于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我省近3500万乡村人口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超过3万吨,这些垃圾得不到依法及时有效处置,已经对农村的生态环境、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及我省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构成威胁。二是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亟待完善。在城市,部分县(市)城区和大部分镇区未按“谁产生、谁付费”、“多排放多付费”原则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在农村,大部分乡村未收取卫生保洁费。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的不足影响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开展。三是原有的管理制度、方式和措施不适应形势需要。
我省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增长迅速,无害化处理、减量化、资源化问题日益突出,垃圾分类要求越来越紧迫,原来单纯依靠终端处理环节以及单一的垃圾填埋、焚烧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管理模式已经难以为继,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解决。四是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有必要通过立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近年来,我省在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取得较好成效。如设施建设、经费保障、卫生保洁、监督检查制度和激励机制等,这些政策和措施需要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形成长效机制。因此,为提高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水平,控制污染,改善城乡环境,制定《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条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