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章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法的起源、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起源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
历史阶段的产物。
根据近代的考古发现和对许多历史文献资料分析证明,原始社
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那时人们的基本组织是氏族公社,当时没
有私有、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和压迫,实行的是群体生产劳动、平
均分配和消费的大同制度。所以,也就没有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
家和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当时,在长期共同劳动与生活中逐渐形
成的一些习惯,如互相救助、血族复仇等,它体现了氏族成员的共
同意志和利益,并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以此,调整着氏
族成员内部的相互关系,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并维系氏族公社的
存在与发展。
那么,法是怎样产生的呢?它产生的历史背景与客观要求概括
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是随原始公社的解体与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历史事实
证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这就逐渐出现了私
有财产,形成了奴隶主与奴隶两大对立的阶级,占据主导地位的奴
隶主阶级,逐步以国家的形式代替了原始公社。作为阶级统治和暴
力机关的国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前提条件。同时,法的产生又促
进了国家的形成与发展。
(二)法是阶级矛盾与阶级斗争的产物与表现,它也是作为阶级
斗争的工具出现的。奴隶主与奴隶阶级的矛盾是十分尖锐的,当时
的阶级斗争是异常残酷和激烈的。作为掌握国家政权的奴隶主阶级,
为了使它们对奴隶们的压迫与剥削关系合法化与制度化,以及有效
地镇压奴隶的反抗,便以国家意志的名义制定法律,以维护奴隶主
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和统治地位。这就是人类历史上最早产生的
奴隶制的法。
(三)法的产生也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正如
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
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
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
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二、法的本质
关于法的产生、法的概念与本质,古今中外许多剥削阶级的思
想家、法学家,对此作出过自己的解释。如我国古代的韩非,他从
人性论、人口论与资源有限论出发,认为是在“人民众而货财寡”的
历史条件下,适应制止争夺的需要,便产生了国家与法律。他认为
法是“禁暴”、“止乱”的工具,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
标准。而古罗马的政治家西塞罗则认为“法律是最高的理性”,“真
正的法律”和“正义”是同义语,法律是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
界限,对邪恶予以惩罚,对善良予以保卫,就是“真正的法律”。又
如世纪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者卢梭认
为,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是一种“社会契约。”世纪英国的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第页。
翰奥斯丁(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认为法律是政治上作为最高统
治者的一种主权命令,等等。尽管他们的观点各异,其中有些观点
有一定合理的因素,但他们都程度不同地否定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
件的密切关系,特别是不了解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都没有科
学地说明法的起源与阶级本质属性。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在对人类历史文化遗产批判继承的基础
上,对奴隶制的法、封建制的法、特别是资本主义的法的性质及功
能作用,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与探讨,进而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
起源与法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论及资本主
义法的本质时指出:“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
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
件来决定的。, 列宁更明确地指出“: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
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无数的历史事实告诉我们,古今中外所有的法律,尽管性质不
同,内容有别,法律的具体作用也不一样,但一切法律的本质属性
是一致的。法主要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所
反映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并和当时的政治、文化等历史背景状况也有密切关系;法是维护统
治阶级的政治、经济地位、实行阶级专政、引导社会向有利于它们
方向发展的有力工具。
三、法的特征
作为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更重
要的是一种调整人们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具有特殊意义的社
会规范。它与非法律性质的其它社会规范,如与道德规范、党团章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卷,第页。
②《列宁全集》第卷,第页。
程、宗教信条或规则等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