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温州市电梯安全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中的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应急处置、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安装在非公共场所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有关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协调机制。电梯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纳入老城区改造规划和老旧小区改建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关(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依法履行相关监管、协助职责。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县两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
、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社会组织】特种设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促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提高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鼓励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电梯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责任保险】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先进技术】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宣传教育】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政府机关,幼儿园、学校等公共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经营
第九条【制造单位义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提供技术培训;
(二)电梯发生周期性、重复性停梯等各类疑难故障的,向
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排除故障;
(三)电梯出厂时随附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包括所有与电梯安全使用、维护保养相关的信息,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控制密码等各类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第十条【整机进口电梯】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整机进口电梯,制造单位没有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担制造单位的义务。
第十一条【远程监测装置】本市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商务楼的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应当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
电梯制造单位负责配备电梯安全远程监测装置和音频和视频功能,并与本市96333应急救援平台有效联网,保证正常运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改造单位应当在改造时加装前款规定的监测装置和音视频功能,并保证正常运行。
电梯采购单位不得采购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电梯产品与服务。
第十二条【电梯选型配置】建设工程中安装电梯的,选型、配置电梯应当合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等使用要求,充分评估使用频率、使用要求等因素;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等安装设计应当符合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适应本地的温度、湿度等电梯使用环境。
电梯选型配置和安装设计的技术规范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义务】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选型、配置电梯,确定电梯安装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含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结构的专项验收,由取得法定资质的建筑检测机构出具与电梯相关的土建工程验收报告。
个人建造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含电梯的房屋或者加装电梯的,有关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由电梯制造厂家确认。
第十四条【电梯安装要求】电梯安装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安装前要检查井道设计是否符合电梯安装要求,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结构是否通过专项验收;
(二)安装时要严格按安装说明书科学安装,并及时告知检验机构进行监检;
(三)安装后尚未通过监检或经监检需整改的问题尚未整改完毕,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四)监检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时,负责安装电梯的单位应当与负责使用管理的单位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改造修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委托电梯制造单位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