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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肉购销合同范文]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实施办法
((84)商食字第20号)(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的商品生产,保证国
家派购任务的落实和加强对议购产品的经营,搞好肉禽蛋商品的流通,根据国务院《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特制定本办法,羊肉购销合同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收购单位同生产者(包括国营农尝农村社队、生产者协会、专业户等,下同)、
个体经营户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
第三条签订购销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并以书面形式签订,除合同当事人双方
各执一份外,还应报送有关部门。
第四条合同签订后,如双方认为必要时,可根据自愿原则,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司法公证机
关公证。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五条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要严格信
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六条属于国家派购的产品,按照各级政府下达到生产单位的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同生产者签订合同。
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以外及议购的产品,其购销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签订。
第七条生猪、鲜蛋、菜牛、菜羊、家禽购销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产品的名称。使用的产品名称必须准确。如使用地区性****惯名称或需注明产品品种(如黄牛、水牛
等)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产品的数量和计算单位。必须明确规定产品的数量、计量单位和计算方法。
三、产品的等级和质量。畜禽产品都是鲜活产品,产品的等级、质量,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商定合理
的可行的检疫检验办法;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四、产品的价格。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内的产品,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购牌价,在合同执行期内遇有价格调
整时,按新价格执行;派购任务或派购基数以外及议购的产品,其收购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议定。
五、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按派购任务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则上以一年为限,分季分月执行;派购任务
或派购基数外及议购的产品按当事人双方协商的交货期限执行。根据鲜活商品的特点,交货日期经协商一致可
适当提前或推迟。交货地点和方式,可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六、货款结算。产品的货款结算,对社员个人、专业户、个体经营户等一般要求钱货两清,如要通过银行
结算的,结算办法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执行。
七、违约责任。
八、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例如,以收购胴体代替活体时,要对数量、价格的折算办法和产品卫生
质量要求,国家规定的奖售政策和产前产后服务项目等在合同中注明),合同范本《羊肉购销合同范文》(..)。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八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但应尽快向对方通报理由
,经乡政府主管部门证明后,可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双方利益和影响国家收购计划的执行。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