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六章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权转让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概说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二、股权转让的分类
第二节股权转让之法律规制
一、我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问题的修订
二、我国《公司法》新规定之思考与完善
第三节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认定
一、未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二、未履行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三、对股权转让合同实际履行变更时效力的认定
第四节股东优先购买权
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问题
二、同等条件的认定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本章摘要
股权自由转让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的基本制度。各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限制转让为例外。我国新《公司法》专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区分了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的情形,并规定了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转让股权后的公司章程修改、股权的继承、异议股东的股权收买请求权等问题,完善了股权转让制度。
本章主要介绍股权转让的基本理论以及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则,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行为效力的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讲解。
关键术语
股权转让、内部转让、外部转让、协议转让非协议转让、控制权股权转让、非控制权股权转让、公司回购、资本多数决、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股权继承、股权转让的效力
参考案例
王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2001年1月1日,王某与甲公司股东之外的李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王某愿以200万元转让股权于李某,李某当即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行使原由王某行使的股东的权利。年底,甲公司分发当年红利,经计算,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应分得利润为40万元。王某主张领取该利润,李某主张王某无此权利,双方诉至法院。经查,自李某交付价款之日起,公司股东名册上已变更李某为原由王某出资的部分的股东,但两人一直未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问:股权自何时转移?该股利应由谁领取?
——股权转让合同在当事人间产生请求移转股权的债权,而股权转让只有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的效果,才能产生公示的效力,因为法律上的股东资格只有在获得工商登记后才具备。该案中,由于双方一直没有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因此,该转让行为不具有公示的效力,换言之,对于第三人而言,王某仍然是被工商登记认可的股东。
但是,双方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而且在甲公司内部,已由受让人李某在甲公司内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并且在股东名册上也办理了变更登记,因此,股东转让的内部程序已经全部完成。因此,王某不得在甲公司内再主张行使股东受益权,甲公司可以以股东名册上的变更对抗王某对股利的请求权。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概说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
股权的转让是实现资本流通,保障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维护和实现股东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财产权益的重要方式。股东的股权可以转让,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固有权利。
各国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立法调整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
不同公司的性质有差异,法律对股权转让的规制也有所不同。是否需限制股权转让的判定标准是股东信用与股东人际关系在公司运作中的作用,即公司的性质是资合公司还是人合公司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股权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在股东之间转让时可以不受限制,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要受到一定法律限制,以免因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或成员变化,而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和其他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