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泰安监[2010]1号
关于印发《泰州市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泰州经济开发区、农业开发区经发局: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现将《泰州市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泰州市使用危险化学品
作业场所安全监管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49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08〕152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剧毒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使用第2类第1项易燃气体、第3项有毒气体、第3类第1项易燃液体作为生产原料、、储存总量超过2吨的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使用危险化学品各项安全行政许可管理
1、安全许可:使用化工原料生产过程中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或有关装置和设施(含机械、冶金氨氢发生器等),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要求必须经过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各地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
“三同时”制度,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安全评价: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七条规定,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剧毒化学品单位要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对其治安防范现状进行评价。
3、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第十四、十九条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4、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可参照《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的通知》(泰安监〔2009〕76号)相关要求执行。
5、易制毒化学品核查: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规定,使用、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购买许可证,使用、购买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单位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全面推进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
1、认真做好普查:按照国务院安委办〔2008〕26号文件第9项要求,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普查工作,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各地要对使用剧毒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使用第2类第1项易燃气体、第3项有毒气体、第3类第1项易燃液体作为生产原料、、储存总量超过2吨的6种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做好调查分类,建立健全重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础档案,并参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分级管理方法,对使用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红、橙、蓝”分类管理。
2、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按照新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9)对辖区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使用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条规定查清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