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即以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等作为出入口,深入地表以下,采出供建筑业、工业或加工业用的金属或非金属矿物的采矿场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地下矿山)。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四条全省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采取属地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中央在甘和省国资委直接管理的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所在地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属以下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
第二章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地下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矿山的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落实到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六条地下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演练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地下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班作业必须确保都有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第八条地下矿山企业要重点健全和完善14项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3)安全投入制度;(4)安全例会和检查制度;(5)安全教育培训制度;(6)设备管理制度;(7)危险源管理制度;(8)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1)事故管理制度;(12)应急管理制度;(13)安全奖惩制度;(1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地下矿山企业的资源整合项目和新(改、扩)建项目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严禁边建设边生产。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明确建设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的安全职责。建设方与承包商要按《安全生产法》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并将其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范畴。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