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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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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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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城市规划局
二00六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管线建设,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工程管线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管线是指地上或地下的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电力、热力、电信、照明、交通信号等市政公用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油料、化工、排灰等工业生产专用工程管线。
第四条各项工程管线的规划,应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展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
第五条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有关规范、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工程管线应当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并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各管线单位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管线用户及道路交叉口支管预留,同步建设。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七条电力、热力、燃气、电信等管线应由各专业管线单位编制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经批准后的专项规划,无特殊情况,不应更改。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予办理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特殊情况确需办理的,须经市或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九条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现有道路上应采取顶管等先进的施工工艺,积极推广综合管沟的使用。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以及地下铁道、立体交叉口等大型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相交处;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五)、不允许挖掘路面的路段。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
燃气管道应单独直埋,不应进入综合管沟及其它管线检查井。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电缆沟槽或者在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液体埋场下敷设燃气管道。
第十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原则上不应新建架空管线,原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造入地。
临时管线和特殊情况下确需架空的,在不影响其它设施的情况下,同一性质的线路应同杆架设。电信与电力线路不应同杆架设。
第十一条工程管线确需先于道路工程建设的,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无道路管线综合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第十二条工程管线敷设原则:
(一)、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不应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一的规定。
(二)、工程管线之间及管线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