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余政办〔2014〕97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余杭区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区住建局拟订的《余杭区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余杭区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危旧房大排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关于组织开展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浙建房〔2014〕13号)、《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建房发〔2014〕94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杭委办发电〔2014〕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全面深入开展全区范围内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完善城镇房屋基础信息系统,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排查、调查登记范围和完成时间
(一)房屋安全排查范围。根据杭委办发电〔2014〕7号文件要求和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确定本次全区房屋安全排查范围为:对危旧直管公房、老旧房屋、低洼积水房屋、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在建工程、农村房屋等开展检查,重点检查使用年限超过20年的房屋、尚未解危的危险房屋、擅自变动结构和野蛮装修的房屋、地铁沿线周边房屋等。排查
工作于2014年5月10日前完成并汇总上报。
(二)房屋安全调查登记范围。根据建房发〔2014〕94号、浙建房〔2014〕13号文件要求的调查登记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本区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重点摸清危旧房屋底数,特别是要摸清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成的商品房基本情况。调查登记工作于2014年7月10日前完成数据录入并汇总上报。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余杭区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由朱华区长任组长,陈如根常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镇、街道、开发区(含超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同)及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住建局、国土余杭分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林水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城管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风景旅游局、区文广新闻出版局、区住房保障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排查办”),设在区住建局,由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镇、街道、开发区及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排查和调查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余杭区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负总责,统筹部署全面工作,对重大事项作出
决策。
(二)区排查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本区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的方案编制、动员部署、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和宣传报道等具体工作。
(三)各镇、街道、开发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本辖区房屋的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并切实抓好国有土地上的私房(含商品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负责填写《(镇、街道、开发区)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附件1),结合有关部门报送的调查表,梳理汇总形成《(镇、街道、开发区)房屋使用安全排查汇总表》(附件3),并将调查情况录入全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管理系统。负责建立辖区内既有住宅房屋监管档案,并撰写《(镇、街道、开发区)既有住宅房屋使用安全分析报告》。制定房屋处置应急预案,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加强监控、监测,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督促其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做好相关预防工作。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第一时间组织排危抢险。
(四)区直有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根据部门职能负责落实专项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
、指导城镇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本区排查、调查工作人员技术培训。具体落实直管公房和在建工程的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负责将各镇、街道、开发区的报表和报告进行梳理汇总,形成
《余杭区房屋安全排查汇总表》、《余杭区城镇既有住宅房屋调查登记表》、既有住宅房屋监管档案以及《余杭区既有住宅房屋使用安全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
、指导农村房屋安全排查和调查登记工作,另行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填写《(镇、街道、开发区)城镇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