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江津府发〔2014〕42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区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政府统一部署,我区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区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区级行政审批项目447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30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45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各行政审批实施单位要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本部门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府门户网站等公布所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设定依据。各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公开的项目名称、项目类别、设定依据以本文件公布的《目录》为准,不得随意对项目信息进行调整。
二、规范并公开审批流程。各行政审批实施单位要逐项绘制行政审批流程图,明确申请人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使审批项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
三、各行政审批实施单位务必在12月15日前完成公布任务,区政府督查室将会同区行政服务中心,对相关工作进行督查检查,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四、对此次没有纳入区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行政审批项目,今后一律不得实施。对违反规定擅自实施或变相实施审批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2014年江津区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序号
审批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立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备注
1
区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属核准类的也按此实行核准)
行政许可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及其附件《重庆市产业投资禁投清单(2014年版)》、《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版),明确的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
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第六条属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权限的项目,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并办理核准手续。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110号)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外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其他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根据2014年发布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版)》,重庆市在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减政放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缩减投资核准范围、下放核准权限,与2004年发布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4年版)》相比:一是对新取消19项核准事项,全部改为备案。二是对国家新下放重庆市的20项核准事项,细化明确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权限。三是对2004年版中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的10项事项,新下放至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实现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目前重庆市正在修订《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2
区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我区境内除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属备案类的也按此实行备案)
非行政许可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一条“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第二十条凡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重庆市)》以外、且国家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投资备案。
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第二条第五项,备案管理仅是确认其投资行为、依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服务性措施。按照就近、便捷原则,除衡资源的项目由市级备案外,其他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级办理。
从权限下放上看,除衡资源的项目由市级备案外,其他项目一律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级办理。
3
区发展改革委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