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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废塑料回收20150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超标超量排污将加倍征税
2015年6月11日
国务院法制办1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对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环保税;对依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征收环保税的,则不再征收排污费。
据悉,为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在研究、吸收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环保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意见稿规定,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具体税目按照税目税额表的规定执行。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围,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重金属污染物为5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
意见稿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省级人民政府可以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标准上适当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并报国务院备案。
意见稿特别强调了环保税的两类优惠范围。根据意见稿,对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城镇污水处理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免征环保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低于排放标准50%以上且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环保税。
意见稿指出,环保税将采用“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和非重点监控(排污)纳税人将被分类管理;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申报数据明显不实、逃避纳税等行为的,可提请环保部门审核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情况;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建立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15年7月9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等方式提出意见。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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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海关查获一批不合格废塑料并退回
2015年6月9日
近日,日照检验检疫局、日照海关在对一批进口废物原料进行联合查验时发现,这批废物原料中夹杂带有调味品残渣的塑料袋及含有残液的塑料瓶,并散发恶臭,卫生状况极差,随即对货物进行封存。
依据《-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及《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规定,双方经复核后判定,该批进口废塑料不合格,日照检验检疫局依法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和《检验证书》,并移交日照海关作退运处理。
这是今年自2月份以来,关检部门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个一”通关模式后,首次截获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
工作人员介绍,进口废物原料不同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