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物业管理的基础理论
Ⅰ产权—权属理论
资产分类:私人资产
公共性资产
准公共性资产
对应的有:
私人物品:具有使用和消费排他性的物品。
(也称消费的“抗衡性”)
公共物品:使用和消费不具排他性的物品。
(呈集体消费性)
(一)私有产权(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
指资源或资产利用和所有的权利,产权的行使和决策完全是私人做出的。
(二)社团产权( communal property rights )
众人共同享有的产权(不具排他性) 相对于私有产权,产权在个人之间是完全重合的。 对象物:如市政公用设施(私有投资的收费大桥等除处)
(三)集体产权( 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 )
封闭性的小团体成员享有的产权。其与社团产权的区别在于:
前者在产权行使时无需与他人协商,后者则需由集体决策机构以民主的程序做出决定或约束。对象物:小区公用设施、场地等
(一)概念
专有部分的专有所有权(A)
区分所有权共用部分的持分权(B) 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C)
(二)区分所权的特征
A、B、C三者的复合。
先有A,再有B、C A的份额大小决定B、C的份额大小 一般只登记A,不登记B、C
区分所有权转让、处分、抵押、继承时,A、B、C同时变化。
必须履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手续,以示权属得失合法有据。
专有所有权人、共有所有权人、成员权人
(三)区分所有权种类
建筑区分所有权种类:
纵切型(连栋式或双拼式分间建筑物) 横切型 混合型
明确区分所有权的意义在于处理共用部分和共同关系方面,即共用部分不能分割,共同事务应遵从大多人的意见。
(一)专有室内净空 (二)部分共有 指某资源为一定范围内的人共同拥有、使用。
(三)全体共有 如小区内的道路、绿化等用地。
(二)(三)属于准公共物品,即集体产权性质。
物业管理费用的分摊应根据产权性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