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7
文档名称:

转变逮捕观念 适用逮捕措施.doc

格式:doc   页数: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转变逮捕观念 适用逮捕措施.doc

上传人:aady_ing01 2015/4/11 文件大小: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转变逮捕观念 适用逮捕措施.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转变逮捕观念适用逮捕措施
摘要逮捕,作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正确、及时地使用,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要求。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逮捕制度做了较大修改。
关键词逮捕措施必要逮捕必要羁押开门纳谏
作者简介:张娟,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26-02
逮捕,作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正确、及时地使用,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要求。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逮捕制度做了较大修改,细观涉及逮捕的相关修改条文,便发现修改后的逮捕制度着力贯彻落实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在根本上的一致,使这一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逮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得以规范有序运行。
一、“逮捕”强制措施的完善
(一)新修订的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和可以逮捕的情形
在严格把握逮捕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及时逮捕,充分发挥刑法惩治犯罪的功能,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列举出应当逮捕的三种情形:
,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该情形规定了十年以上的重刑犯,其犯的一般是重罪,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较大,批准逮捕予以羁押显然是必要的。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该情形规定的是曾因犯罪被判刑,并且是故意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其所犯罪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很大程度上可能构成累犯,其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大,屡教不改,对其予以逮捕显然很有必要。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身份不明的。该情形规定的是不讲真实姓名、年龄、住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主观上具有侥幸、逃避处理的迹象,客观上存在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能性,将其逮捕羁押,能够更快更有效地查清其真实身份,有利于其主观认罪服法,客观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具体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时,建议参考如下情形:(一)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三)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六)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七)违反禁止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新刑诉法将逮捕必要性条件进行了细分
新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指出了应当予以逮捕的五种情形:(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将以往对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司法实践及相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