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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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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后勤编外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编外人员的工作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后勤编外人员。
     第三条编外人员实行局领导班子选聘、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聘用人员实行定岗定员、单位选聘、局领导班子决定的原则。非经审批,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人员,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二章聘用
     第四条临聘人员是指在我局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等部门工作的人员。主要从事厨师、餐厅服务、采购、保洁、保安、水电维修和会务管理等服务性、保障性工作,不参与执法工作。
     第五条因工作需要,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研究同意后,由用人部门提出推荐人选进入招聘程序。招聘工作由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综合股牵头组织。
     第六条接待食堂和机关事务管理股的聘用人员,由局领导班子
根据其工作需要确定控制总数,经中共青川县委办公室研究决定,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纪律观念强,无违法犯罪和加入***等邪教(非法)组织记录;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上限年龄视工作岗位要求具体限定;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工作岗位要求的技术能力和保密意识。
     第八条用人单位的聘用申请经县委办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及技能考评、体检、政审等。应聘人员须向局综合股提交本人身份证、学历(专业技术)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初审后,填写《青川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招用编外聘用人员审批表》送局主要领导审签。
     第十条市公安局机关聘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按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支付,其他权利和义务与正式聘用人员等同。试用期满,工作表现良好的,局委托综合股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签订聘用合同期限视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期满自行终止。若需继续留用,须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县就业局、局综合股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三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按工种确定聘用人员的月工资档次,月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县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的工资确定与调整由分管股室向局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意见,报经局领导班子同意后,由计划财务股发放。各用人部门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由计划财务股按有关规定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含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第十四条聘用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病(事)假按月累计,累计超过4小时不足8小时按1天计算。月请事假累计满2天以上者(不含2天)、病假满3天(不含3天)以上者超出天数按当年日均工资扣发。
第四章辞退和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