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文件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东社保〔2014〕5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社会保障分局、各零售药店:
现将《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式样)
(式样)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19日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与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参保人”)提供售药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查、监督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社会保险服务的日常管理、参保人购药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第五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险区域定点规划,合理布局;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便于管理。
第六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除具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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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等必需证照,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已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SP认证),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诚信经营;
、省、市有关药品价格的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企业负责人、药师资质必须符合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且无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以广东省电子地图测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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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其中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
,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具有同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联网结算的条件;
、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药师须在零售药店递交申报定点材料前已在该零售药店连续参保缴费6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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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原件不装订,提交时备查):
(附件一);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GSP认证证书,上述证件的正、副本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书面材料及电子文本,目录需注明药品通用名、剂型、产地、规格、价格等)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或购销情况);
、营业人员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法人代表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以提交申请资料之日的在册人员为准),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上资料原件备查);
,租赁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与最近定点零售药店的直线距离材料(以广东省电子地图测量为准,需标注GPS坐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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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受理及审查程序:
,制定本年度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评选要求及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可于每年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当年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规划后,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市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