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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委〔201〕2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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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委〔201〕23号.doc

上传人:静雨蓝梦 2015/4/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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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委〔201〕23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昆委〔2014〕23号
中共昆山市委昆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
若干意见(试行)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镇党委和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提高全社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
(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加大技术及产业化项目支持力度
、省、苏州市各类科技计划指令性项目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上级有规定配套比例的,最高按企业实际所获支持经费1:1给予配套资助,其余按企业实际所获上级支持经费1:,上述单个项目地方配套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上级科技计划指导性项目的企业,地方给予一定的资助,其中对承担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和重点新产品计划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家星火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设立昆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体系,对列入昆山市科技及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推广应用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具体项目计划和资助标准按年度工作目标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条加快各类研发机构建设
,经审核,按其研发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对新获批设立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对新建的苏州市和昆山市级各类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同一企业不重复资助,按最高一级计补。
,独立研发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非独立研发机构根据企业最近3个会计年度(申报当年度向前推3年)的研发经费投入及销售收入情况划分资助档次,最高资助额度50万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平均值占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值的比例高于6%(含6%),按其3年研发投入平均值的4%予以资助;比例在4%至6%之间(含4%),按2%予以资助;比例低于4%,按1%予以资助。以上分档资助不足10万元的补足10万元。企业实际研发经费投入以最近3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为准。已通过苏州或昆山市级各类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不重复资助,按最高一级计补。
,最高资助额度50万元。认定当年度下达资助资金5万元,验收通过后,根据其3年实施期内研发经费投入与销售收入情况划分资助档次,确定总资助额度(立项当年度已拨付的5万元相应扣除),建设期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平均值占企业销售收入平均值的比例高于6%(含6%),按其3年研发投入平均值的8%予以资助;比例在4%至6%之间(含4%),
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