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瑞委办发〔2015〕7号
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功能区党委、管委会,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瑞委办〔2013〕29号)同时废止。
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
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新居民服务管理工作,激发新居民参与我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温委〔2011〕7号)、《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温委办发〔2012〕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坚持以政府主导、本人自愿的原则,由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街依照职责要求协同实施。
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负责开发和维护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系统,组织指导各镇街开展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受理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相关投诉。
各镇街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具体负责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申请受理、资料审核、信息录入、传递等工作,并协助落实积分制相关优惠政策的兑现保障。
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在镇街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负责协助市新居民服务管理局以及各镇街新居民服务管理所做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工作,确保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尽可能给新居民提供方便。
第三条在瑞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有合法固定住所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或属工商经营户法人代表,同时,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18周岁以上新居民,由其本人申请,经新居民服务管理机构核准,纳入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四条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项目由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三部分组成。总积分为各项目分值的累计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1)。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各镇街新居民服务管理所设立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窗口,原则上在镇街新居民服务窗口,统一受理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申请。积分制申请受理每年组织实施一次,一般情况安排1-2个月时间集中进行。
第六条新居民提出积分制管理申请,应提供《瑞安市新居民积分制管理计分项目和标准》(附件1)中设定的各项计分项目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一)居住年限:应提供能够证明在瑞安连续居住年限的相应证明材料,如不同时期的暂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等(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核定)。
(二)固定住所:应提供现居住的固定住房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产权证明、职工宿舍证明、自购房屋材料等)。
(三)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应提供有效的劳动合同以及单位出具的合同履行情况(如属工商经营户则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四)学历水平:应提供学历证书。
(五)技能水平:应提供相应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同时提供瑞安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鉴证证明;
职业资格(含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技工),应提供经国家或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验证通过的职业资格证书。其职业资格证书由瑞安市人力社保局颁发,在国家或浙江省官方网站无法验证的,由瑞安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事业单位工勤技术工岗位级别,应提供《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书》。
(六)政治面貌:应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如所在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证明或党员证等)。
(七)社会保险:应提供瑞安市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瑞参加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证明材料。
(八)人才引进:应提供政府人才引进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专利创新:应提供专利证书。
(十)个人获奖:应提供个人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指本市镇
街和市级职能部门以上机构评定的荣誉)。
(十一)见义勇为:应提供获评“见义勇为”称号的荣誉证书。
(十二)慈善公益:应提供志愿者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志愿者服务证)等;接受捐赠机构办理的捐款捐物证明、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无偿献血等捐献荣誉证书。
(十三)担任职务:应提供有效的任职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指担任社会组织〈单位〉或规模企业中层以上职务)。
(十四)投资纳税: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瑞安市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凭证;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提供公司章程。
(十五)参政议政:应提供各级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