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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晋市政发38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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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第二十四条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一)建筑后退铁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用地局限时可适当缩小后退距离,但应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二)在铁路道口附近建设的,必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距离: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为:35kv、66kv、110kv电力线,不小于10米;220kv、330kv电力线,不小于15米;500kv电力线,不小于30米。用地局限时,建筑后退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的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符合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安全距离要求。第三节建筑高度第二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节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建筑主体长边面向红线宽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的建筑物的高度,。建筑主体山墙宽度超过25米时,按长边要求执行。第二十九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和其它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建设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高度控制要求。第三十条在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城市规划对视线走廊有要求的区域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相应的规划高度控制要求。第四章绿化和景观规划管理第一节绿化第三十一条城乡绿地的设置应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时应符合本节规定。第三十二条各类城乡建设用地的净用地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5%;物流仓储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供水用地、环境设施用地以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5%;工业用地净用地绿地率不应小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物的工厂应当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二)城市旧区、村庄等改建用地及代征有城市绿地的用地,净用地绿地率可将前款规定指标降低5%。(三)因用地条件制约或其它特殊原因,建设用地净用地绿地率达不到本条前两款规定的,可适当降低前两款规定指标要求。(四)非土质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小于1米的绿地不计入绿地率。第三十三条在铁路、高速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米的防护绿带;在国道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带;在省道及县道公路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在主要河流两侧一般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带;在主城区外环路外侧和内侧一般应设置宽度分别不小于50米和30米的防护绿带。第三十四条城乡建设用地内的古树名木原则上应就地保护,避免移植。第二节景观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设计、建设时,应注重塑造自然与人文有机交融、和谐统一的富有地域自然和文化特色的城乡景观。第三十六条建筑立面、造型、风格等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要求。临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景观水体布置的建筑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且其建:..筑立面和屋顶应当进行景观重点设计。第三十七条临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和景观水体布置的既有建筑物,在进行外立面装修改造时,应将外立面装修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第三十八条下列建筑应当进行亮化设计,并将亮化设计方案与建筑本体设计方案一并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一)所有临城市干道的建筑;(二)成片开发地块的中高层、高层建筑组群;(三)车站、广场、公园、滨水区域等重点公共场所的建筑;(四)其它按照城市夜间景观要求应当亮化的建筑。第三十九条建筑亮化景观方案的设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筑亮化要处理好和周围环境的关系,既统一协调,又有所变化,周围环境与被照建筑应保持一定的亮度对比,并避免光的干扰与眩光;(二)城市标志性建筑、城市干道两侧高度超过50米的建筑、城市其它重要公共建筑以及城市广场、公园、景观水体周边的建筑须进行轮廓亮化及屋顶亮化,并对临城市干道、广场、公园、景观水体的非住宅建筑界面实施泛光照明;(三)成片或成组团开发的中高层、高层住宅群须实施屋顶亮化;(四)建筑亮化不得影响天文观测及交通安全;(五)建筑亮化应使用国家推广的节能光源灯具,且灯具、线路安装不应影响建筑的白天景观。第四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景观的要求,且应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将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设计纳入建筑方案设计的内容,一并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二)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与建筑物的高度、风格、色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主要特征,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并应确保使用安全。(三)利用构筑物、场地、城市公共空间设置户外广告时,不得破坏所在地段整体景观,并应确保使用安全。(四)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公交亭、电话亭、书报亭、废物箱等,应符合道路景观要求,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五)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一条城乡雕塑和小品的设置,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与自然景观、空间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并应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五章道路及停车场(库)规划管理第四十二条城乡道路的设计和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道路专项规划。第四十三条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及以上、50米及以下的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应当采取交通渠化措施,双向均应控制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道路红线直线端起点算起不应小于50米,。第四十四条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盲道及标志等无障碍设施。第四十五条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算起,在30米及以上道路上不应小于70米;在24米及以上、30米以下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受用地条件等因素制约时,距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应右进右出;(二)距公园、学校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三)距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不应小于50米。第四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第四十七条下列建设项目一般应当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一)商业中心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二)与快速路相邻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三)体育中心、会展中心、影院、剧院等瞬间交通流量大的建设项目;(四)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建设项目。第四十八条沿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敷设各种市政管线时,均应按城乡规划确定的线位埋地敷设。高压电力线路埋地敷设确有困难时,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架空敷设,但不应穿越城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第四十九条建设项目应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附表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指标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确定。商业服务业设施在按附表二的规定配建停车场(库)时,地面停车位占应配建总停车位的比例不宜小于15%。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规定有关名词含义,以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为准,有关计算办法以附录二《计算规则》为准。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办理过规划许可证件的项目、已核定规划条件的项目、已审定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项目,仍按原规划要求执行。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由晋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附表一:新开发城乡建设用地净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略)附表二: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控制指标表(略)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略)附录二:计算规则(略)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略)附录四:日照分析规则(略)附图: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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