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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观察与应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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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观察与应对.ppt

上传人:aluyuw1 2017/11/13 文件大小:2.23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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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观察与应对.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导读:车辆被撞对方跑路网上求“人肉”
车辆被撞后对方逃离现场,被撞车主事后网上发帖对肇事司机“求人肉”,结果很快就有人在微博上公布了逃逸车车主详细的身份信息。这么做是否合法?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公布他人信息的保险公司职员被判侵权。
事情经过:2011年10月,郭女士驾车与杨某驾驶的越野车发生碰撞。之后,杨某又驾驶着越野车连续三次倒车,重复撞击郭女士驾驶的小轿车后逃逸。有现场目击者当场拍照,郭女士随后报警。事故发生后,网上出现了一条帖子:“我女友驾车被撞,肇事司机驾车冲撞三次并逃逸,求人肉。”结果两天后,网友胡某就使用自己的微博发帖公布了逃逸车辆车主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及车型等具体信息,并称“那人就是个土财主”。至于信息从何而来,胡某在回复网友跟帖时表示:“利用职务之便。”
为此,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胡某、胡某所在的保险公司以及微博运营公司,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院判决:法院查明,胡某是某保险公司职员,而杨某的越野车正是在该保险公司投的保险。法院审理后,判令胡某在其微博置顶位置,连续7日向杨某赔礼道歉,同时驳回杨某的其他诉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以案释法:网上公布个人信息侵犯隐私权
法院认为,公民与其身份证号码、汽车牌号之间的对应关系属于个人隐私,他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披露。杨某驾驶汽车撞击其他车辆后逃逸,其行为确实违反了法律和公共道德,胡某作为掌握公民信息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如果想要帮助受害人,也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遵循合法程序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采取适当方式对相关信息的传播范围设定必要限制,以便在追究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其他民事权利。但是,胡某却在互联网上公布杨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汽车牌号、车辆型号等个人信息,导致杨某的隐私信息处于普通公众均可获得的状态,侵犯了杨某的隐私权。
此外,胡某获取涉案信息虽是利用职务之便,但其发布涉案信息与职务无关,其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保险公司已经在竞业限制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不得泄露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不具有过错。而微博运营公司在收到律师函3日内就将涉案信息删除,也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了法律义务,不具有过错。
综合上述,法院认定,因杨某实施违法行为在先,且其未举证证明胡某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2013年网络舆情热点
关键词: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网络谣言大V 两高司法解释意见领袖
2013年,网络舆论板块发生重要变化。政府加大了对互联网的管理力度,微博大V遭遇沉重打击,加上微信的分流,微博热度大幅度下降。微信用户增长迅速,新闻客户端也在发展中,移动互联网开始成为社会舆论的新信源。
在突发事件中,政务微博发声成为政府新闻发布的“标配”,中央级媒体和各级党报纷纷开设法人微博,经常成为事态演变的重要变量。
2013年度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在媒企之争中被削弱。与此同时,“自媒体”话语权也在打击网络谣言中暴露出先天缺陷。主流媒体如何恪守新闻专业精神,为网络信息把好关,矫正引导网民情绪,关系到国民心态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一)网络谣言治理初见成效
2013年8月19日****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提出:互联网已经成为舆论斗争的主战场。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基本不看主流媒体,大部分信息都从网上获取。要把网上舆论工作作为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8月以来政府骤然加大互联网管理力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2014年2月27日****主持召开信息网络安全信息小组首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