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新闻侵权看媒体自律
【摘要】伴随传媒业的发展,近些年来,新闻侵权案件也呈现出多发态势。作者通过对众多新闻侵权案例的研究发现,新闻侵权案件中,涉及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媒体败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占多数。由此,文章列举了法制节目中最常见的三种侵权类型和法律性质,并提出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自律问题。
【关键词】新闻侵权媒体自律职业伦理
新闻媒体以前所未有的影响力广泛地深入到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中,引导着公众舆论,具有不可忽视的社会影响力。但与此同时,新闻报道中又总是不可避免地夹杂着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触及到个人隐私和名誉。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通过新闻媒体报道而引发的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资深媒体人徐迅,通过对700例新闻侵权案例的分析和论证发现,新闻侵权案件中,媒体败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占多数。
法制节目具有天然的舆论监督性,在原被告的较量中,媒体常常不自觉地站在弱势一方的立场形成自己的判断
,引导受众。尤其在当今法制节目故事化讲述的潮流下,法制节目正以广泛的触角深入到公民的私人领域,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的机率大大增加,这些使得法制节目常常被推上新闻侵权被告席的风口浪尖。法制记者在节目中引导公众知法守法,可自己一不留神触犯法律输了官司,这让媒体记者的社会公信力大打折扣。
一、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
(一)传媒审判的越俎代庖
新闻用事实说话,记者在报道案件的过程中,只能是依据调查的事实发表评论,而不是轻率地为事实下结论,尤其是在案件还没有判决之前。比如,一个案件还没有经过法庭的审判,记者在言辞中已俨然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有罪判决”,对其做出法律定性。曾有一人被法院宣判无罪后,就将之前对他做了有罪报道的媒体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告上法庭。因此,对于还未经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报道时一定要细心推敲,不能先给人戴上“罪犯”、“坏人”的帽子。
还有记者在采访中介入过深,无法自拔,把自己看成是社会道德的卫道士,颐指气使地充当起道德审判官
,对报道对象横加指责,这都是对记者职业角色的误读。记者要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利,这种权利显然不同于行政和司法的权力,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记者充当法官是越俎代庖,是职业角色的错位。
(二)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侵权
一种表现为侮辱他人人格的言论。在发生的诸多新闻侵权案例当中,类似于“禽兽不如、无耻之徒、无赖、恶棍、精神病”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新闻语,占了很大比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闻侵权的解答规定,只要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即使内容基本真实,也构成名誉权侵权。这是因为虽然被报道者的行为存在不当之处,这一行为可能已经造成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但这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可以在评论中任意侮辱其人格。媒体发表了对其谩骂或者侮蔑的言论,使其承担了与其行为不相适应的名誉损害,媒体就应当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即便被报道对象有过错,评论依然要忌用侮辱、谩骂或其它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
另一种情况是指评论本身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但由于对事实或行为定性欠妥当,而损害他人名誉的情况。这常常是由记者在节目中流露出的主观立场造成,即报道的内容可能是客观的,但对客观事实的评价却不客观、不公正。比如在原被告的纠纷中
,记者会犯“感情用事”“先入为主”的毛病,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