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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刍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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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运用刍议
摘要:在刑事审判中贯彻落实这一刑事政策首要的就是从“宽”、“严”、“济”三个核心要素上对这一刑事政策的内涵进行科学界定。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须遵守区别对待原则、以宽为主的原则。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从落实“宽”和“严”两方面的措施着手。
关键词:宽严相济内涵解读原则举措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审判中的内涵解读
笔者认为准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核心的是要理解“宽”、“严”、“济”的含义。
所谓“宽”是指宽缓,适用刑罚尽可能宽大、轻缓。宽严相济之宽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的应有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一些轻微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犯、偶犯和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员,充分重视人权保障,依据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处以较轻之刑。
“严”应当包括严格、严厉的内容。“严格”是指刑事审判中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理;“严厉”主要是指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达到预防犯罪和稳定社会的目的,当然这里的重是指该重而重而不是任意从重。

“济”表明了宽和严之间此消彼长的动态关系,两者是有机的统一。在做到有宽有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的基础上,要准确把握宽严的度,使两者之间保持一定的平衡,互相衔接,形成良性互动,以避免宽严皆误结果的发生。在此,如何正确地把握宽和严的度以及如何使宽严形成互补,从而发挥刑罚最佳的预防犯罪的效果,确实是一门刑罚的艺术。
二、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坚持的原则
(一)区别对待原则
正确区分“宽”和“严”必须坚持将犯罪的严重程度与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结合起来,将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结合起来,也即我国刑区分“宽”和“严”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并结合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适用相当宽严适度的刑罚。

(二)以宽为主原则
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乃宽严结合,侧重于宽。例如,储槐植教授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严打”政策的理性反思和总结,其在“宽”和“严”之间就应是有所侧重的,二者之间不是平均着力的,宽严相济政策在当前理应侧重于“宽”。刑罚由重到轻是当今刑罚发展的一大趋势,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刑罚轻缓化趋势愈来愈明显的背景下提出的,其精神实质也体现出了这一趋势,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的重点是“宽”。在刑事审判中贯彻“从宽”原则就必须树立两个司法观念:一是慎“刑”;二是慎“罚”。
三、审判实践中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
在刑事审判中,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要在不忽视“严”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宽”的举措,在此仅探讨亟须加强的几项从宽举措。
(一)注重缓刑的适用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缓刑适用力度:一是对缓刑适用条件中的“悔罪表现”从宽把握,不能太过苛求;二是轻过失犯、未成年犯、在校学生和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前提下一律适用缓刑,以保证预防、改造犯罪的效果,促进社会和谐;三是全面考虑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