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研究
【摘要】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尚处初始阶段。由于对该制度功能和定位的模糊认识,制约了其作用的发挥。通过对新余市渝水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的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必须注重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研究,做好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的培训,同时要改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规程。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思考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部分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它起源于西方国家,到清末明初才被引入中国,新中国成立以后,以苏联陪审制为模式制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该制度在中国的命运可谓跌宕起伏,几经繁荣衰落。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进入一个新的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全国各地法院这些年也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上进行各种创新和探索。本文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的实际做法为例,来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
新余市渝水区法院不断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做法
渝水区法院的人民陪审员为54人,均为专科以上学历,拥有法律背景的为20人,非法律背景的为34人;来自各行各业,机关单位工作的为14人,事业单位工作的为15人,国企工作的为10人,社团工作的为6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的为7人,外资企业工作的为2人;单位推荐的为34人,自愿报名的为20人;30岁以下的为5人,30~60岁的为49人。四年多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1842起,计2901人次,其中刑事犯罪分子2542人次,民事、行政共359人次,人均参加审判近50次;参与调解案件553件,调节成功475件。
源头上狠抓质量,选任高标准人民陪审员。首先,扩大选任范围。渝水区法院主动与政协、工会、妇联、教育、科技、卫生、文化等有关部门联系,邀请他们推荐公道正派、热爱陪审工作,并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为配合选任工作,法院还结合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党员下基层通过简报、宣传栏等形式向人民群众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群众参与、关注司法工作的热情。
其次,规范选任程序。先由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法院推荐,或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法院会同区司法局进行审查,在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实行“优中选优”,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目前,根据行业、年龄等标准筛选出了54名人民陪审员,扩大了人选来源范围,提高了整体素质,改变了过去由少数人员长期固定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现象。
再次,严格选任标准。法院对拟选的人民陪审员除规定法定基本条件外,还特别增加了一些有利于审判工作的条件。如对知识层次较高并具有法律背景的优先考虑,对群众公认作风正派的地方人士优先考虑,对责任心强、对陪审工作有较高热情并具备一定协调能力的人员优先考虑。
审判中敢于放手,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行使审判权。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的参审权。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各类刑事案件及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院要求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加,保证合议庭组成人员中至少有1名人民陪审员。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情的预知权。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立案庭至少提前三天告知案件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将起诉书等诉讼文书送至人民陪审员,让其与法官一起履行庭前准备职责,提前查阅卷宗,了解案情,熟悉案件争议焦点。保障人民陪审员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