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临泉县农业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行政审批(共7项)
(一)渔业捕捞许可
(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四)植物检疫证书(调运)核发
(五)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网络版)核发
(六)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七)渔业船舶检验
行政处罚(共45项)
(一)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二)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三)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四)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五)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六)经营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七)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八)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九)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药的;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处罚
(十)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和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十一)转让肥料登记证和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十二)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展登记,擅自继续生产该农药的;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不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使用农药的处罚
(十三)假冒、伪造或者转让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的处罚
(十四)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十五)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十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十七)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十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十九)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二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二十一)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二十二)未及时召回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的农产品的处罚
(二十三)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受检植物、植物产品种类、品种和数量,且拒不改正的;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用途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违反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和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未领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在植物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研究的;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二十四)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违反规定,不按照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置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二十五)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二十六)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二十七)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的;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二十八)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标签的处罚
(二十九)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的处罚
(三十)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三十一)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三十二)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进行捕捞的;违反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