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WTO:欧洲沙丁鱼案
第三小组成员:朱浩、杨珍、贾玲红、向新珍、何伟、邵钢艺、谭飞腾、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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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回顾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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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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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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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TBT
TBT
技术性贸易壁垒
2
强制性
技术法规
3
自愿性
标准
知识点回顾
案例简介
欧共体委员会1989年6月21日发布了有关罐装沙丁鱼销售法规(简称“ECR”),该条例第2条规定了以罐装沙丁鱼在市场上销售必须是欧洲沙丁鱼
2001年6月7日秘鲁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称《欧共体条例》禁止“沙丁鱼”这一名称与生产国国名、捕获区域名称、沙丁鱼种类或销售国的产品惯用名称一起使用,该条例违反了《TBT协议》
,欧盟提出上诉,9月上诉机构驳回欧共体的上诉
争端涉及的产品
沙丁鱼有很多种类,本案中涉及的是同属同科的两种沙丁鱼"Sardina pilchardus Walbaum"(称SP沙丁鱼)和“Sardinops sagax sagax”(称SS沙丁鱼)
SP沙丁鱼主要生活在北大西洋东部、西欧沿海和地中海、黑海地区。SS沙丁鱼主要生活在太平洋东部、秘鲁和智利沿海地区。
尽管这两种沙丁鱼在形态上有区别,但生活环境、垂直迁徙、以浮游动物为食和产卵期等特性却很相似,并都被用来制作罐头。
争端涉及的事项
《欧共体条例》规定了罐装沙丁鱼的通用销售标准,只允许用北大西洋东部的沙丁鱼(SP沙丁鱼)制作的罐装沙丁鱼以“沙丁鱼”的名称在欧共体市场销售。而其他的罐装沙丁鱼被禁止以“沙丁鱼”或“某沙丁鱼”来命名。
本案申诉方秘鲁向欧共体出口在秘鲁沿海捕获的SS沙丁鱼制作的罐装沙丁鱼,名叫“东太平洋或秘鲁沙丁鱼”。但据《欧共体条例》规定,这样命名的秘鲁SS沙丁鱼被禁止在欧共体内销售。
分析一:《欧共体条例》是否属于技术法规或标准
1.《TBT协定》“技术法规”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及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2.《欧共体条例》所涉及到的产品仅限于SP沙丁鱼,欧共体认为该条例没有涉及SS沙丁鱼和其他种类的沙丁鱼。因此SS沙丁鱼并不是该条例下可识别的产品,也就不是关于SS沙丁鱼的“技术法规”
4、专家小组认为《欧共体的条例》正面要求在欧共体销售的罐装沙丁鱼产品必须仅是用SP沙丁鱼制作的,以“沙丁鱼”的专有名称销售,反面含义即是允许销售的罐装沙丁鱼不能用北大西洋沙丁鱼之外的沙丁鱼制作,例如SS沙丁鱼。实质上条例是通过否定形式规定了产品特征,从允许销售的罐装沙丁鱼中排除了SP沙丁鱼。
“命名”规则与标签要求是有区别的,他们承认《欧共体条例》与SS沙丁鱼有关,但该条例第2条——也就是秘鲁指控的规定不是一个产品特征该条涉及的是命名规则而不是标签要求,这是不符合《TBT协定》对“技术法规”的定义的。
分析二:《TBT协定》
专家小组认为协定并没有表明一个相反的意思,即协定仅限于适用1995年1月1日之后生效的措施,。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规定了条约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除非条约本身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出不同的意图,条约的规定不得约束当事方在条约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或者在条约生效之前已经停止的情势。”该规定适用于WTO的条约体系。
本案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随着我国更加融入到国际贸易中,我国也将面临严峻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我们应该认真的研究WTO条约内容,遵守WTO规则为成员国设立的义务,并且要密切关注“国际标准”的制定。
如果我国的出口产品和企业造成了不公平的待遇,则我们应该积极应对向WTO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诉,进行相关的磋商、专家小组、上诉机构审理程序以维护我国的利益。
成员方在提交DSB解决争端时必须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合乎协定要求的事实调查、数据收集,同时注重进行法律分析时的技巧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