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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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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doc

上传人:170486494 2017/11/15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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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行):
丁方(主管部门):
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为(市、区、县)清欠办,电话)。根据《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专户首笔由甲方划入的工资性工程预付款(额度为施工合同造价的1%),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抵扣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从工程款中抵扣。工资性工程预付款在上述节点进行抵扣时,甲方均应将相应资料报丁方审验,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抵扣意见后方可进行抵扣,未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抵扣意见,不得擅自动用;
(三)及时向甲方、乙方、丁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12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每月15日前,将专户对账单报丁方备查。
第四条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清欠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工资性工程预付款)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