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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明星隐私的合理界限.doc

上传人:学习一点新东西 2017/11/15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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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报道明星隐私的合理界限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信息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明星隐私遭遇危机。由于我国有关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媒体职业道德规范与责任体系不够健全,以网络媒体为主的报道侵犯明星隐私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以网络媒介为例,探讨媒介披露明星隐私的合理界限,寻求媒介报道权、公众知情权和明星隐私权三者间的平衡。
【关键词】明星隐私权网络媒介报道
隐私,也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且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生活****惯、财产状况。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有关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如《宪法》39、40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来进行保护。
本文中所提到的明星,特指演艺领域中的知名人物,包括演员、歌手、导演、主持人等等。他们是生活镁光灯下的群体
,一举一动都受到人们的特别关注,其隐私权同媒介报道的冲突素来有之。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信息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使明星隐私遭遇前所未有的危机。近几年来,明星隐私曝光于网络的事件时有发生。

一、网络时代的明星隐私危机

是什么造成明星们的隐私成为网络“把玩”的道具?笔者认为原因有二,即网络传播的特殊性和我国法律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乏力。
(一)网络传播的特点
网络传播在信息传递手段、表现方式上更加多样,具有自由性、虚拟性、开放性几个显著特点。在传统媒介中,媒体从业人员和普通受众界限分明,在信息筛选、过滤和取舍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专业的媒体工作者。互联网上,人们进行信息交流和网络活动没有地域限制。所有网络用户都可以成为信息提供者,信息传播者和接收者的角色可以不断转换。把关人的作用并不明显。个人隐私在网上泄露,网络恶意攻击,网络信息鱼龙混杂等情况不容乐观。而明星的隐私更容易得到关注。因此,在互联网上明星们的隐私权显得格外脆弱。

(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不足
网络隐私权更多地体现为网民对个人资料和信息的支配权。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这一新问题,虽已引起政府的注意和重视,但法律规定十分简单。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05年6月初,某网站发帖公布了包括赵薇、陈凯歌、韩红、濮存昕等近600位明星的私人电话号码,继而这篇帖子被各网站疯狂转载。此事给演艺界带巨大影响,当事明星不仅饱受电话滋扰,更担心有人利用他们的电话号码作非法活动。然而,尽管引发如此大的骚动,并没有哪位明星或是某个组织出面起诉该网站。有律师分析道,明星是可以起诉网站的,不过不一定能追究到其责任
,“尽管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对网络隐私权的情况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