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庆环发〔2011〕6号
关于印发2011年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统筹安排2011年全市环境监测工作,根据《2011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2011年黑龙江省环境监测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11年大庆市环境监测方案》,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根据本方案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安排的工作任务,结合市局相关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具体要求和县、区及相关企业监测站的监测能力,编制并下达2011年环境监测实施方案或计划,全面落实监测任务,确定监测任务的承担主体、工作内容、时间安排、质量控制和数据报送等具体事项。
二、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下达的工作任务,结合本地环境管理的需要,制定监测计划,落实监测任务。
三、实行污染源监察与监测协作联动制度,共同做好污染源的核查与监测工作。各级监测站在编制监测计划时要与环境监察部门沟通;环境监察部门要积极主动参与编制监测计划,并制定与监测计划相协调的环境监察计划。
四、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确定污染源的具体监测点位和监测要求并落实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工作,确保污染源监测计划正常实施。在污染源现场监测时,监察部门要派员协助监测人员尽快进入现场,并核查、记录生产工况及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现场资料数据。
五、监察人员可以根据现场发现特殊情况和监察执法需要,提出相应的监测要求,监测人员应执行。监测人员可以根据监测的实际需要,提出排污口整改要求,由监察人员向排污单位下达整改文书并监督落实。
附件:2011年大庆市环境监测方案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关于环境监测通知
大庆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1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30份
附件:
2011年度大庆市环境监测方案
大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负责全市环境监测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编制各类市级环境监测报告,加强对全市环境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工作,并对各项监测任务完成时间、质量保证、数据报送、报告编写等工作全权负责,确保各级环境监测任务顺利完成。
各县区环境监测站要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积极配合中心站开展全市环境监测任务的质量核查和质量控制考核等工作,并按照中心站的计划安排,完成监测任务。
一、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1 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空气监测
降水监测
降尘监测
2 水环境质量监测
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湖库水质监测
河渠水质监测
3 噪声环境监测
区域环境噪声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
功能区噪声监测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 重点企业监督监测
2 污染集中治理设施监督监测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
固体废物处置处理设施监测
3 重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监测
三、专项监测
1 环境管理监测
执法与收费监测
总量控制监测
城市考核监测
环保验收监测
“两控区”监测
环境调查监测
应急预警监测
2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3 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四、环境监测管理
1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监测质量控制
监测技术培训
监测目标考核
2 环境监测报告管理
环境监测报告
环境监测数据
环境监测档案
一、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1 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中心站负责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与管理,组织县、区监测站开展空气、降水和降尘的监测工作。各县、区监测站负责本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承担辖区内监测点位的监测任务和中心站安排的其他监测任务。
空气监测
监测范围
全市共设9个监测点位,其中:城区设5个自动监测点位;杜蒙、林甸、肇州、肇源各设1个人工监测点位(见附表1)。
监测指标
SO2、NO2、PM10共3项;萨尔图测点增加臭氧(O3)项目。
监测频次
(1)自动监测点位:全天24小时连续监测;
(2)人工监测点位:每周一、三、四的10时开始采样,每周二、四、五的9时结束。每日采样不少于18小时,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2个日均值,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144个日均值。
降水监测
监测范围
全市共设7个监测点位,其中:城区设3个监测点位;杜蒙、林甸、肇州、肇源各设1个监测点位(见附表1)。
监测项目
(1)城区监测点位:监测降水量、PH、电导率、SO42-、NO3-、Cl-、F-共7项;
(2)四县监测点位:监测降水量、PH、电导率共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