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让政务更阳光更透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介绍了条例制定的情况和确立的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据了解,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做了规定。在地方,有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谈到制定信息公开条例的“好处”,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公布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信息公开主体有三类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单指政府部门。”张穹说,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等;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
为什么要明确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呢?张穹说,因为这些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张穹表示,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防止公开条例变“保密”条例
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实现既可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审查机制会不会使公开条例变为“保密”条例?张穹解释道,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制定了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