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法平等原则新解——平等与不平等的辩证统一
-->第一章平等原则的比较法考察
对于平等的概念,无论是在道德领域、政治哲学领域,还是宪法领域,都有相当漫长的研究历史和较为完备的知识体系,民法则相对单薄。道德与法律均为社会科学的范畴,都是文化积淀的产物,必然相互关联,有其相通之处,许多法律上的价值诉求,都是要勾连道德哲学的思想。法律各学科之间也不是各自为政的,宪法作为根本法,对部门法起着统率和指导作用。民法中除了有民事规范外,亦有宪法规范。民法平等原则一直理论化不足,笔者将与其相关的道德、宪政的理论内容予以阐释,将私法问题放置于更宽泛的文化、哲学、政治的背景和制度的经验中来,用相对完备的原则性论说带动和影响民法理论,以还原一个全方位的民法平等。
第一节从道德平等到法律平等
平等本就是一个充斥着道德色彩和伦理性格的概念,原始的平等观念早在希腊时期就已然成型,我国辉煌的封建文明也建立起了丰富的传统文化,这其中既包含了等级森严的封建礼法,却也蕴含着平等自由的先进思想。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打破了封建等级制之后,人人平等的人权理念登上了政治舞台,被写入宪法,成为法律基本原则,极大的推动了平等价值的法律规范化进程。平等发展至今,既是现代社会的核心道德理念,又是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原则。
一、何谓平等
(一)历史上的道德平等
中国古代作为封建制社会,等级深严,人们在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上表现出的不平等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以三纲五常作为最高道德准则的封建等级观念深深地禁锢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千百年来,也一直影响着中等的追求和主张,虽势单力薄,未能成器,却也对现代平等观起到了启蒙和引导作用。
1、孟子的“性善论”
孟子认为“人性本善”,善的道德属性即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基础,这种先天的善性不因身份地位、财富多少而存在差别,是人们后天追求平等权利的理论依据。“人皆可以为尧舜”,肯定了人性意义上的平等,凡人与圣人之间本也没有差异。孟子在人性方面主张人人平等,但并没有盲目忽略现实生活中的不平等。他提出人在社会中处在不同的地位、职位,“有大人之事,有小人之事。……或劳心,或劳力。劳心者,治人; 劳力者,治于人。治于人者,食人,治人者,食于人。天下之通义也。”说明了社会有不同的分工,各司其职很有必要,而进行分工的决定性因素就是后天的“仁义”,保持本性、德行者居高,丧失善性者成为庶民,形成一种等差的社会现实。“不挟长,不挟贵,不挟兄弟而友。友也者,友其德也,不可以有挟也。”交友要以道德为标准,无尊卑之分,保证人际交往中的人格独立。
第二节从宪法平等到私法平等
自由与平等是人类两大基本价值,对法律来说,平等的意义尤为突出。现代法律的起点和终点是全部人的平等,因此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伴随着这一内涵,将平等规范在宪法中予以确定和延续。而私法的根本标志即是平等,只有私法主体拥有了平等的地位、机会,才能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创造文明、开放的社会,其对于民法的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从平等的角度探究宪法和民法各自的特点与相互关系,以及宪法规范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可以发挥何种程度的作用,将宪法的平等条款切实的适用而非置于虚位,均是当今的研究热点。
一、依宪论平等
平等既是重要的宪法原则,也是基本的宪法权利。平等所蕴含的价值目标通过严谨的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