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规标题:
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法规编号:
(86)交劳字第62号
颁布时间:
1986
制定部门:
交通部
法规内容:
                      交通部关于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氧
                          窒息事故的暂行规定(试行)
 
                    1986年1月29日   (86)交劳字第62号文颁发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
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为防止舱、室作业环境中缺
氧窒息以致死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开放港口进行舱、室作业的
一切中外船舶。对于未开放的港口和在狭窄空间,罐体容器、密闭舱、窖、坑、井场
合的作业,也应参照执行。
  港口的港务监督部门为本规定监督执行的主管机关,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
监测,安技部门负责监察,执行单位为港口企业和船方。
  对于违犯本规定的责任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
行制裁。
  风
  舱室作业前,应由船方进行机械通风或开舱自然通风。通风后应达到本
。
  对不能在作业前开舱或多层次封舱的舱室,应在作业过程中分次通风。
  港区应设置移动式机械通风设备,以备船方申请使用。
  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舱、室作业前,
船方应对舱、室进行监测,为安全作业提供保证。
  作业环境的氧气含量应不低于18%,二氧化碳含量应不高于2%,
始能作业。
  船方无力监测时,必须申请港方进行监测,并交纳监测费用。
  舱室监测时,入舱、室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