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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doc

上传人:pppccc8 2017/11/20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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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破产重整中的公司治理
内容提要: 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结构在现实上必然会产生一些张力和变化,破产公司治理在宏观上与破产重整的立法目的密切相关,因此构建公司治理结构首先就要受制于破产债务人在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之间所做出的选择。
引言
破产重整产生了许多独特的公司治理问题,例如自动冻结制度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公司经营层效率低下;在缺乏契约和市场的监督下,破产公司经营层常常拖延或者利用其他手段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自己谋利等。在肯定破产重整中公司治理必要性的基础上,我们需要解决诸如非破产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于破产重整,以及如何看待破产法为公司治理提供的特殊机制,如何构架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结构等一系列问题。在研究非破产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和破产重整公司特殊性的基础上,笔者寻求构建破产重整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一、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与破产重整
(一)公司治理——契约、市场和受信义务
——契约、利益冲突和经营控制权
在广义上,公司治理是指在公司内部对经营决策进行规范。经济学理论把公司视为投入产出提供者的一系列契约中的中心方。公司经营者既必须遵守这些契约,又要通过决策填补契约之间的空隙。[1]因此,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就被高度概括成为经营者对不属于契约直接规定的范围内的决策具有控制权。公司经营者既控制构成公司的契约关系,又处于和公司之间的契约关系中。因此,他们自身也必须受到控制。[2]
在非破产公司中,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在公司经营方面存在间接的利益冲突。这些冲突主要由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对公司经营拥有不同利益驱动所引起的。在债权人对公司现有的财产和未来收入具有优先权的前提之下,一方面当债权利率被确定之后,债权人不希望公司实施高风险的经营项目,因为他们不但从此类风险项目中得不到任何回报而且还要分担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却希望公司能够实施高风险的项目,因为股东在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下,高风险意味着更高的回报。公司经营层在利益冲突中发挥着调停冲突的核心作用。他们具有的公司经营权使他们游走于满足股东冒险的需求和债权人保护之间进行选择。
依据现代信托法理论,公司经营层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具有确保实现经营职能的权力和对其委托人负有的受信义务。前者使公司经营层在现实中取得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后者强调经营层对股东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为保证公司控制人的权力得以正当的实施,世界各国纷纷采纳公司治理模式进而建立相应的监督制衡机制。

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关系紧密。在公司具备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该体系保证公司经营层实施经营自由裁量权,并把公司债权人置于契约相对方的位置;当公司开始接近丧失清偿能力时,债权人的契约控制力就开始发挥效力,从而使债权人在公司经营中获得更大的影响力;当公司最终丧失清偿能力时,债权人的契约权利使其直接拥有超越公司经营层之上的权力,直至公司法要求公司经营层把他们对公司股东的忠诚转移向公司债权人。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破产对公司的影响远远超过其在实际中遭受的经济影响。随着公司经济陷入困境,丧失清偿能力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在破产程序的影响下表现出与非破产公司不同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不仅表现在公司所处的特殊经营状态,而且体现在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的各个因素之中,如特殊的公司控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