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直驻桂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目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50001
自治区
地震局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
无
行政许可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无
申请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业主
 
50002
自治区
地震局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认定
无
行政许可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六条
无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
 
50003
各市、县(市、区)地震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无
行政许可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无
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的建设项目业主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50004
自治区
地震局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备案
无
非行政
许可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无
申请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备案的建设单位
 
50005
自治区
地震局
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审批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备案
非行政
许可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无
申请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备案的建设单位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批准
非行政
许可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无
申请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批准的建设单位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50006
自治区
地震局
区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来广西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备案
无
非行政许可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无
来广西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区外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
50006
51001
自治区气象局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1. 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无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初审,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2. 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行政许可
无
事业单位、企业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项目
名称
子项
审批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51002
自治区气象局
气象计量器具检定
无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气象计量器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经气象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有效期的气象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无
事业单位、企业
 
51003
自治区气象局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批
、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属于其他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